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首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6]181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扩大开征范围的请示的请示》(吉政[2006]5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 3.00 2.30 1.60 1.00.50.20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市吉政[2006]50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同意你市对双塘镇、丹青镇和吉凤工业园、吉庄工业园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调整方案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