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年6月5日 粤税办发[1990]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O年五月三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称:“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省局明确: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省局(89)粤税三字第006号转发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7号文规定暂按定额五元贴花,现改为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
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广州市税务局
1990年7月21日 税三[1990]413号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