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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3 月9日    穗地税发[1998]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8]206号规定,本文第二点:“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按照187号文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市《转发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5号)的规定执行。”废止,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第一点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发[1997]2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根据《通知》第一点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市个体医生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6]187号 ,以下简称187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按照187号文规定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市《转发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5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粤地税发[1997]28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粤地税发[1997]28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修订】
国税发〔1997〕178号

条款修订 成文日期:1997-11-25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第一条修订为: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第一条修订为: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个人,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前的规定或答复与本文不符的,应以本文为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