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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及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规定,现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二、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备案,并报送相应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备案表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附后),到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有关手续。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地[2006]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税人减免备案登记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式样
2016年10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