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2.17 大国税发〔2002〕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4号令《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1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不包括抵债资产。
二、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市国税局审批。
附: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