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部分条款失效】
税三[1987]367号 1987-07-08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3]076号)的规定取消《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税三(1987)367号)第一条第1点的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本文第二点第一款“省税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通知规定,车船吨位尾数……本条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第二款“对按规定应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发纳税标志。”第三款“免税车船不依期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文中第二条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省税务局(87)号粤税三字第051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
房产税方面
1、关于校办企业的房产征免
房产税问题
大专院校、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的场所,以及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
房产税,但为照顾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一九八九年底前,给予免征
房产税照顾;对于与外单位(个人)联营和承包给校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使用的房产,以及出租给外单位(个人)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
2、关于工商行政管部门的市场房产计征
房产税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房产出租,原则上应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
房产税;如房产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收入划不清的,也可以按房产余值计征
房产税。
3、关于培训班的房产免税问题
行政、事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培训职工、干部,有的虽收回培训费,但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
房产税。
二、车船使用税方面
1、关于船舶吨位尾数的计税问题
省税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通知规定,车船吨位尾数按实际数量计税(市局税三[1987]215号文)。对船舶的吨位分级税额,凡吨位尾数不足0.5吨的,按低档次税额计税;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上的,按高档次税额计税。例如:非机动船载重不足10.5吨的,按每吨税额0.60元计税;超过10.5吨至不满50.5吨的,按每吨税额0.80元计税。本条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2、关于经批准减、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船核发免税标志问题
对按规定应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全年车船使用税的,发免税标志;减征车船使用税的,发纳税标志。
3、关于免税车船不依期办理申报,逾期在易地征收税款还退税问题。
免税车船不依期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事项,被易地税务机关征收了车船使用税的,一律不办理退税。
广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