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规定,现行有效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府性收购土地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照章缴纳契税。
此复。
2006-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