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10月18日 粤地税发[1995]216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规定,现将委托代征部分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屋)交易的
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当地
房地产管理部门(或
房地产交易机构)代征单位和个人转让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的
土地增值税。
委托代征
土地增值税,由拟受托单位向当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二、代征单位有意不按规定征税,造成纳税人少缴或不缴
土地增值税的,代征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取消其代征资格。
三、考虑到
土地增值税在开征初期的特殊性,按统一的代征手续费标准执行有困难,暂定一九九五、一九九六年税务机关可按代征税款总额的8%给予代征单位手续费。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单位购置代征税凭证、帐册、培训代征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