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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9年3月29日 粤地税发[1999]56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方询问,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型保险,保险费支出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