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岭南咨询公司代售印花税票问题的批复
1990年9月13日 税三(1990)528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市税务一、二分局:
你们关于委托岭南咨询公司代售印花税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委托代售印花税票问题,可由你们依照印花税《
施行细则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委托代售后,应经常对代售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后,对经管对口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仍按印花税《
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继续办理汇总缴纳。对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按《
施行细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企业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不得动员企业改用贴花方式缴纳。
三、根据印花税《
暂行条例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税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印花税的征管工作,不能将征管工作转移到受委托方单位。
四、有关代售印花税票手续费问题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广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