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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岭南咨询公司代售印花税票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岭南咨询公司代售印花税票问题的批复
1990年9月13日    税三(1990)528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市税务一、二分局:

你们关于委托岭南咨询公司代售印花税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委托代售印花税票问题,可由你们依照印花税《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委托代售后,应经常对代售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后,对经管对口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仍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继续办理汇总缴纳。对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按《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企业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不得动员企业改用贴花方式缴纳。

三、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税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印花税的征管工作,不能将征管工作转移到受委托方单位。

四、有关代售印花税票手续费问题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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