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10月22日 粤地税发[1998]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住房分配制度等方面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补贴征免税问题
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并以专户储存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或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八个人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通讯补贴征免税问题
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个人的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取得工资收入、补偿收入免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视同离退休工资收入,免征
个人所得税,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