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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整治垦复市区采石场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整治垦复市区采石场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1996-04-25                                             穗地税发〔1996〕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整治垦复市区采石场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6]1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采石场在整治期间,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负加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向经管税务局提出申请,经管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附件:穗府[1996]1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广州市整治垦复市区采石场若干规定

1996年2月14日 穗府[1996]17号

为整治本市市区采石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州市矿产资源法开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的天河区、黄埔区和白云区的同和镇、太和镇、龙归镇、新市镇所管辖的地域,以及黄陂地区,为本市市区控制采石场开采的区域。凡在控制区域开办采石场,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矿办)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发给采矿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开采。现已开办的采石场,除经市政府同决继续开采的外,其余的应分批整治。

二、列入整治的采石场,应按安全、绿化、美化、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统一规划垦复,限期恢复自然生态,并由市政府组织验收。

三、非削坡减载石场的垦复,除石场所在村或单位负责绿化外,委托市林业局制定绿化方案,市石场垦复总公司负责组织整治施工。

四、削坡减载石场的整治,应按规定向市矿办缴纳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签定恢复自然生态合约,并按整汉垦复方案,实施以采养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列入削坡减载整治的石场,在整治期间应按规定缴纳整治服务费。其中第一、二批削坡减载石场实行有条件延期开有政策,按自愿的原则,由石场经营者与市石场垦复总公司答定合约,缴纳一定数量的整治调节金,用于非削坡减载石场的整治垦复。

六、采石场整治期间的税收,属本市地方税收部分的,由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减免。

七、采石场整治期间,所在的村或单位按整治前的合约规定,向采石场经营者收取的山租,就减半收取。其中,采石声虽关闭但未转入整治垦复的,可不收取山租。

八、列入整治的采石场,其原持有的有关采矿、爆破、安全等有关证照,应按《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依期到市矿办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重新确认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证开采处理。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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