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年5月5日 粤税发[1994]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 ( 粤税发[1994]289号
)规定,补充意见第五点中的第一点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中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发〔1997〕252号
)规定,第五点中第二点的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1、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从事补锅、补炉、剪影、擦皮鞋、拉力机、磅体重、挖鸡眼、代写书信、保管自行车、阉禽畜、横水渡船(非机动)、磨刀、屠工、肩挑运输、修补雨伞的收入,免征
个人所得税。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的申报期限为次月的十五日内,到所选定的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所得的
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三、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1.个人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可先扣除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 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2.个人每月取得的财产转租所得,可在扣除转租人支付的租金、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 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
四、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
1、对个人取得的股息、集资利息所得,只就超过国家银行同期个人存款利率的部分,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股份制公司年终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暂缓征收个个所得税。
五、关于偶然所得征税问题
1、个人购买福利奖券、体育奖券和公益奖券的中奖所得,不论是奖金,还是实物(按发奖单位的帐面价格或当地国营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之前,暂给予一次 性扣除一万元,然后就其余额征收
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的中奖所得,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不 论是奖金,还是实物,给予一次性扣除800元,然后就其余额征收
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