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7]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分为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等15元至20元 二等12元至16元
三等9元至12元 四等7.5元至10元
五等6元至8元 六等4.5元至6元
七等3元至4元 八等1.5元至2元
二、区适用一等至八等,县城、建制镇适用五等至八等。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地区应税土地的具体等级和适用年税额,报市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