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年7月2日 穗地税发〔2004〕1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2017年4月24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近期对
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市近期社会发生的发票违法活动情况,各单位及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进一步加强
发票管理,积极发挥“以票管税”的作用。基层单位在
发票管理工作中也反映了问题,提出了建议。经研究,市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立发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的问题
发票突发事件是指:税务机关发票被盗、被毁损;发现不法分子倒买倒卖、骗购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的现行案件或涉嫌重大案件证据、线索等。各单位遇到发票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主管局长、市局征管处报告;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或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以利及时控制案情,消除事故的隐患和不良影响,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关于报送发票调拨计划的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
国税函〔2004〕52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由于目前我省使用的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与总局不同,省局已将发票换版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为了保证发票供应和有效控制库存、减少浪费,降低征纳双方税收成本,各单位发票库存量严格控制在两个月的销售计划量,并每月向市局征管处报送一次送票计划。如因特殊情况要增加调票数量,需说明原因。由于这次发票换版工作涉及面非常广,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纳税人的用票供应工作,对自印发票的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尽可能控制自印票量。
三、关于代开发票专用章的问题
为保证发票领购环节的管理平稳过渡,节约税收成本,在不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7号)第二点:“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包括通用发票、货运发票)一律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规定,结合我局监制使用的《通用发票》票面印有须加盖税务机关的“查验章”的实际情况,现明确:原票面印有须加盖税务机关“查验章”的《通用发票》还继续使用,但由原加盖“查验章”的做法改为加盖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原加盖“查验章”的操作方式停止执行。
四、关于加强发票工本费核算管理的问题
各征收单位
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发票工本费核算和账户管理。各单位应以局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并指定专人负责账户的管理,其账户名称为“xxx局工本费收入”,不得以个人或科所的名义在金融机构开设发票工本费银行账户。在发票工本费收入帐户管理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市局财务处的业务指导、监督。
五、关于营业汇总凭证和定额汇总凭证违章处罚的问题
凡套印发票监制章的营业汇总凭证、定额汇总凭证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其违章行为按《
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关于跨区使用发票的问题
业户申请跨区(包括三区两市)变更地址时,其尚未用完的发票可继续使用,不作截角注销处理。原《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征收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0〕450号
)第四十四条有关
发票管理方面的规定停止执行。
七、关于不允许在领购发票同时预征税款的问题
定额发票的供应和税款征收应严格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在双定户领购定额发票的环节同时预征所领购发票面额的应纳税款。
八、关于加强门票、车票等印制管理的问题
(一)根据《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
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54号)规定,演出公司或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的经营行为(经营期在60天内)属于跨区经营业务的,演出公司或主办单位应向演出行为发生地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印制发票;
(二)由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团体单位租场召开会议或会议、演出同场进行(不对外售票),所需门票由出租场地单位申请印制,并由出租场地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监印;
(三)对公共汽车的车票、公园门票、珠江夜游的门票等要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并纳入
发票管理的范围,各单位要对管辖业户进行规范管理,如有不符要及时指导纠正。
九、关于支付个人收入
发票管理的问题
市局在1997年下发的《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文件继续生效,各单位应按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中介业户跨区经营
发票管理的问题
对中介业户(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跨区经营行为的
发票管理,由中介业户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十一、关于非经营性收费收入票据使用的问题
根据《转发关于非经营性收费收入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穗财综〔2003〕992号)的规定,凡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由收款方凭法院判决或执行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收款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即对债权人收回法院的款项,应由债权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用发票》。
十二、关于电话预约领购发票的问题
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是做好深化服务的措施,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条件开展电话预约领购发票的试点工作。市局征管处将在有关单位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摸索,逐步完善和推广。
十三、关于停止供应发票的操作规范
业户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业户发出载明业户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如税务处理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催报催缴通知书等;业户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停止向业户供应发票或收缴业户发票。遇到紧急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立即停止供应发票,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发相关法律文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