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相关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由其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以其他部门文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8年度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
1
关于修订部分出口退(免)税执法文件的通知
2006-9-14
深国税发〔2006〕155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7-11-5深国税发〔2007〕161号
3《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 2009-11-5
深国税发〔2009〕183号
关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以下简称《41号令》)有关规定,为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和明确,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出台的必要性2017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公布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41号令》相关规定,我局应当同步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本次文件清理工作,对内是为了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保证我局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体系统一、合法、完备,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对外也有利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公告》公布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