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25日粤税发[1991]403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经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就一些地方在房产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在房改中,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企业在房改中,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凡未冲减企业固定资产的,仍按帐面固定资产原值依规定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企业房改后,其职工宿舍计征房产税问题
由于各地对房改的实施办法不同,实施的步骤快慢不一,在目前房改尚未全面铺开,住房租金未达到商品房租金标准的情况下,对已实行房改的企业的职工宿舍,不论按何标准收取租金,仍暂按房产原值计税办法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企业单位将房产给属下的承包单位使用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
企业将自用的房产给属下的承包单位使用,无论是收取租金还是管理费或折旧费,都只是企业内部核算上的问题,不应视为租金收入,因此,其房产仍按按原值计税办法计征房产税。
四、关于旅馆、仓储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
旅馆的房租收入仓储业的仓储租金收入,是属营业性的业务收入,这种租金收入与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同,因此,对旅业 ,仓储业的房产,仍按其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