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08]1号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现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了4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前,暂行调整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在2007年实际执行税额的基础上提高4倍。调整后的税额不得高于国家新条例规定的上限,即50元。但是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可在当地提高四倍后确定的税额基础上提高50%。
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0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