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你局委托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代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8月31日 穗地税发〔1995〕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为了加强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9月1日起委托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
房地产管理局代征
土地增值税,代征范围如下:
一、广州市属八区内的个人(包括个体户)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公民等在依法转让
房地产产权时和在办理《
房地产证》或预售的商品房经登记、鉴证后发生再转让时应交的
土地增值税。
二、广州市属八区内由税务机关经管的企业在办理产权转移时,不能提供
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或预售商品房经登记、鉴证后发生再转让时应交的
土地增值税。
三、在办理赠与
房地产产权转让登记时,对不符合国家免征
土地增值税规定的赠与转让
房地产行为应征的
土地增值税。
具体代征事项,授权你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与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
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报市局备案。
(注: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 (
穗地税发[1999]209号
)第三十一条“对委托代征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规定,由越秀征收管理分局委托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