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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征用企业土地房地产后企业重新受让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征用企业土地房地产后企业重新受让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12]143号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政府征用企业土地房地产后企业重新受让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原有土地使用权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储(征用、占用)后,通过“招、拍、挂”形式重新承受土地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面积没有超出被收储(征用、占用)原有土地面积的,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免征契税;超出被收储(征用、占用)原有土地面积的部分应征收契税
此复。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