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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25 川国税函〔1997〕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统一铁路运费计算抵扣范围,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货票上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第一问和省国税局川国税函发(1995)0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铁路货票上运费、建设基金等具体扣除项目的认定,一律报省国税局呈报或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计算抵扣。

三、省国税局川国税函(1997)002号通知第三问有关解释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