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8〕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局下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 赣地税发[2008]76号
),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对该通知规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理解不一,现补充规定如下:
《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是指普通标准住宅适用的核定征收率。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适用的核定征收率按下列规定办理: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5%(南昌市暂定为3.8%);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3%;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不在设区市所在城市、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1%。
二○○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