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9]148号
)规定,附表说明第二点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1]144号
)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全文废止
附表: 《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序号 |
行业类别 |
带征率% |
备注 |
1 |
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除外) |
1 |
|
2 |
工业生产 |
1.5 |
|
3 |
商业 |
1.8 |
|
4 |
加工、修理、修配 |
2 |
|
5 |
服务业(饮食、旅游业除外) |
2.5 |
|
6 |
饮食业 |
2.8 |
|
7 |
旅游、娱乐业 |
3.5 |
|
说明:一、业户主要从事建筑安装、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取得的营业额(或销售额)按照行业类别“工业生产”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 二、业户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一律按带征率3.3%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表和说明中列示以外的其他行业业户一律按行业类别“服务业”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 四、业户(个人除外)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转让或销售收入按照行业类别“服务业”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