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莆政办〔2017〕6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打击投机炒房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地块项目分期销售的,同类性质楼盘再办预售许可时提交一房一价表中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涨幅,不超过该楼盘上年度商品住房网签均价的5%;本通知之日起新开的楼盘,商品住房价格变动幅度不超过一房一价表中价位的正负5%,后一期的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表均价不超过前一期的均价。
二、自本通知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楼盘,以及合同已网签商品住房均价在12000元/㎡及以上的楼盘,其申请网签或备案注销退出,必须符合莆建房〔2010〕11号文第三点所列原因,或系统信息内容录入错误原因。
三、新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商品房项目建设形象进度须达到地上总层数的20%以上。
四、符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度的楼盘应及时申请办理,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申请办理的,该楼盘自动转为企业自持物业,今后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
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楼盘信息对外“蓄客”;不得采取集中排队限时认购等方式营造房源紧张假象,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
六、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期房提供中介服务,不得对外公示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楼盘信息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期房房源。
七、加大商品房销售和中介服务行为检查力度,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违规代理、发布虚假信息等不良经营行为的,立即暂停网签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且在媒体上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监督电话:住建12345;工商12315;物价12358。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