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莆田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莆田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莆市商务〔2016〕196号


各县(区、管委会)商务局,湄洲岛经贸招商局:

根据《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 ( 莆政综〔2016〕30号,为了加强和规范莆田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我市电子商务行业加快发展,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我局研究制定了《莆田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莆田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莆田市商务局

2016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鼓励扶持我市电子商务行业做强做大,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提升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莆田市财政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规范有效、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二)大力推进国家政策导向,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领域,坚持政府引导、中介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发展。

(三)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高流通效率,拓展销售市场,整合电商资源,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市商务局管理,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五条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平台销售额突破。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平台或网上年销售额居所在行业全省排名前三名的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用补助。对与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平台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电商订单回流协作配套奖励。鼓励电商企业将订单分配给本市制造企业进行协作配套,推动订单回流莆田,对年度订单额超过1000万元(以实际发生的增值税发票为准)的电商企业(本市注册且独立核算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订单额每增加1000万元,相应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O2O商业模式应用。积极发展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网店一体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开展“网上看样、实体店提货”、“网上下单、实体店消费”等O2O商业模式应用。对网上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在总销售额中占比30%以上的上述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五)奖励组织莆田工艺品电商拍卖。鼓励工艺大师、设计大师作品利用淘宝拍卖会或自建平台等进行网络拍卖,交易和宣传展示莆田工艺技术,对组织莆田工艺品年网络拍卖成交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或行业商协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六)拓宽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对通过自建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我市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七)农村电商建设。鼓励我市骨干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在县镇村三级设立农村电商县级服务中心和村级服务站,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等,完善面向农村的网络购销和物流仓储配送服务,推动“网货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市级财政视成效对其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服务站点等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莆农货网上专业市场奖励。支持我市行业协(商)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建设莆货网上专业市场,增强莆田特色农产品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对入驻实体企业5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网上专业市场,给予运营方一定的奖励。

(九)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企业总部设在我市合规的行业电商交易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平台和支付平台,从上线运行年度开始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每个项目完成软硬件投资和人工、营销等运营成本10%的金额补助,每个项目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鼓励电子商务优秀服务企业。对上年度服务企业1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每年度安排50万元予以分档次奖励。

(十一)跨境零售通关物流监管中心建设。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平台企业、快递企业投资建设我市跨境零售通关物流监管中心。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的,给予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十二)跨境电商物流补助。对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三)跨境电商网点拓展建设。对被确定为重点电商企业的,其上年度新建或新租赁(合同3年以上)的快件集散中心、电商配送中心、境外仓、进口保税仓等单个设施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后,按国内新建30元/平方米、国内新租赁10元/平方米、国外50元/立方米予以补助,单个设施补助上限2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上限50万元。在台湾地区或“海丝”沿线重点国家设仓的,追加50%补助。

(十四)扶持重点电商企业。由市商务局每年确定10—30家重点电商企业,分为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及专业服务企业。对重点电商平台企业、应用企业上年度租用办公场所按10元/㎡给予补助,购买办公场所的按30元/㎡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上限10万元,补助时间最多3年。

(十五)开展电商实战培训。认定一批电子商务实训基地(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并予以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由市商务局根据重点电商企业上年度的电商营业收入规模核定人员指标及名单,通过院校、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给予企业最高800元/年·人培训补助,企业自主培训的给予企业最高500元/年·人培训补助,单家企业最多补助3年。电商企业上年度电商营业规模在500—1000万元的每年最多申请10人,1000万—1亿元的20人,1—10亿元的30人,10亿元以上的40人。

(十六)引进电商人才。支持企业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从事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领域相关工作满3年,年薪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国外或省外知名或高成长性电子商务企业担任高级管理、高端运营及高端技术人才),对与我市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经市商务局认定,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5万元。

(十七)加大电子商务宣传推介。每年安排一定的电子商务宣传推介经费,利用电视、报纸、网络论坛、微信多种新闻媒介,加强对我市“互联网+”行动的宣传。定期举办相关论坛、新闻沙龙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加快“互联网+”发展社会氛围。支持各传统行业成立涉及“互联网+”商(协)会,鼓励我市“互联网+”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招商推介活动。

(十八)对市委、市政府批示及会议纪要涉及扶持电商发展等文件规定的相关事项予以补助。

第六条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资本投入、事后奖补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等予以支持;对我市增加税收收入贡献大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七条申请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莆田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

(三)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除央直、省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按规定程序通过县(区)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市商务局负责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规划、实施,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分配方案。市商务局监察室配合电商科进行项目审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商务局监察室对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市商务局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获得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行为,市商务局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情节严重者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商务局2016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