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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4〕7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莆田学院、湄洲湾技术职业学院: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4〕3 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村。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全市机构养老床位至少需达到15800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莆田市社会福利中心和仙游县社会福利中心建成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

——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

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培育若干家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建设海峡两岸养老产业合作开发示范基地,康复辅具、日用保健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展销基地,以及山水休闲老年旅游和养生目的地。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市服务业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专项规划。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发展。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3.落实养老公共服务规划。2014年起,各级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至2020年前,全市至少安排4000张(其中:仙游县1000张,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各600张,秀屿区800张,北岸300张,湄洲岛100张)以上床位规模的养老机构用地。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4.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

5.启动公共服务设施改造。2014年起,启动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6.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政府供养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7.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8.加强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人才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落实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薪酬标准。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支持在市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9.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该考核鉴定证书与省、市、县公务员局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公办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

10.积极发展老年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共同促进老年教育发展。支持市、县(区)、乡、村四级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充分利用部分合并撤销后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发展城市社区和乡镇、村老年学校。有条件的学校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老年教育。

11.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各级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体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老年体育工作,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各县(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要建设老年人体育活动室、站(点)。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加强老年体育项目辅导员培训,推广、创新、普及体育健身项目。

(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12.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养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和管理,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2015年底前完成社区老年人、服务实体以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对接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

13.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一般的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鼓励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养老服务。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对兴办非营利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4.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育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和企业商会,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培育发展为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建设。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区)、乡、村四级老体协组织,支持成立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努力构建老年体育健身服务体系。

(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5.夯实农村机构养老基础。加强乡镇敬老院管理,推进敬老院星级评定,从2014年起,凡评定获得一、二、三星级的,每年每个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等级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福彩公益金中安排。2014年底前完成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敬老院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承包、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支持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16.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基础或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规划建设农村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等照料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幸福院。对已建达标或新建达标的农村幸福院,省里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次性补助。

17.拓宽农村养老资金渠道。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各级政府要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筹资长效机制,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加强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确保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一体。

(四)加快推进医养结合

18.增强医疗服务能力。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19.抓好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市、仙游县社会福利中心要在2015年前,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加快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20.提升医疗机构养老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

(五)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21.推动现代养老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和推广老年康复辅具、护理用品、自助设备等老年用品,开发老年食品、保健康复、老年照护、老年社区等服务市场,发展老年旅游、老年服装、老年教育和老年文化娱乐等服务业。

22.举办养老康复器械展览。利用每年举办一次的莆田医疗器械药品展销会契机,开设老年人康复器械用品专区专柜,协调和引导省、市及其他地区特别是台湾地区的康复器械服务单位参加,建设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展销基地。

三、扶持政策

(一)完善用地政策

23.保障养老用地指标。要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各地要做好养老服务用地储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筹办养老机构的申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用途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24.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25.明确供地方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用途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26.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二)落实税费优惠

27.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及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28.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捐赠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29.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前述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和我省、市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实施政府补贴

30.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被认定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县(区、管委会)财政安排。

31.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

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以上所需资金安排渠道按《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非营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规定执行。

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30张以上50张以下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30张以上50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助2500元,分5年拨付;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1000元补贴。乡镇卫生院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或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承包、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实现医养结合的,且核定床位10张以上的,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1000元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市、县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市与县按5:5分担。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所有养老机构办理并取得设立许可证,方可享受以上补贴,补贴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32.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

33.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联合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标准指导线。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34.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市、县(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老年教育、老年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5.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可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以子女担保或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老年金融消费新模式。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36.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及入住老年人的保险保障水平。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依法确定保险责任,明确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比例,促进辖区内入住老年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责任保险,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购买相关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入住老年人购买长期护理、重大疾病、补充养老等保险产品。

(五)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37.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要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地区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38.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

39.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和需求评估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建立全市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评估;依托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轮候顺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本单位职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和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


附件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表一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重 点 任 务 部 分

1

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各县(区)人民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

持续实施

3

落实养老公共服务规划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老龄办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4

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老龄办、卫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2014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和出台具体措施

5

启动公共服务设施改造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老龄办、残联

2014年启动实施

6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7

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卫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体育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8

加强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9

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财政局、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0

积极发展老年教育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老龄办

2014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11

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体育局

2014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12

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老龄办、民政局、团市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初启动实施

13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场所)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侨办、市委台办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4

夯实农村机构养老基础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5

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老龄办、农业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表二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6

拓宽农村养老资金渠道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7

增强医疗服务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8

抓好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

仙游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卫生局

持续实施

19

提升医疗机构养老服务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0

推动现代养老产业发展

莆田市银监局、人寿保险莆田分公司、财产保险莆田分公司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1

举办养老康复器械展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经贸委、卫生局

持续实施

政 策 保 障 部 分

22

完善用地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3

落实税费优惠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地税局、国税局、人防办、工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环保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福建广电网络莆田分公司、物价局、电信莆田分公司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4

实施政府补贴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老龄办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5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老龄办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6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市银监局、市财政局

持续推进,适时出台专项政策

27

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莆田分公司、市财政局、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8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市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9

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0

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

市物价局、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31

建立养老服务业目标考核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

2014年第三季度建立

32

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统计局、工商局

2014年第二季度建立

33

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工商局、卫生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