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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04/6/7/art_70_165493.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