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6〕7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5〕63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 (
闽政〔2014〕4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
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做好
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
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和医疗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
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莆田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莆政综〔2010〕138号)文件给予优先医疗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
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残联。
(二)完善
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城乡低保户中的
残疾人、非低保户中的重度
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一级、二级的重度
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
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
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的重度
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
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两项补贴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
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市级扩面补助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两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2:8比例承担并列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具体发放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另行制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三)完善一户多残
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制度。对全市一户多残
残疾人家庭的
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困难补助,扩面(非就业年龄段)补助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2:8比例承担并列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具体发放办法由市残联、财政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残联。
(四)完善城乡
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补助制度。对全市城乡持证的
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列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将已确定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和
残疾人辅助器具假肢与矫形器等1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障范围,落实到位。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符合规定的0~6岁脑瘫、孤独症儿童相关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残联。
(五)实施城乡
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制度。对全市城乡持证的
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莆政综〔2015〕1号)执行。每年为全市城乡持证的
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按2:8比例由市、县(区)承担并列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残联,人保财险莆田市分公司。
(六)保障和改善
残疾人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
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符合保障户型的房源中优先选房。贫困
残疾人家庭享受“造福工程”叠加补助政策,在享受每人3000元补助的基础上,省残联再按家庭人口每人增加1000元;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贫困
残疾人户,省残联再给予每户1000元补助。农村
残疾人申请宅基地且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拆迁贫困
残疾人房屋时,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房地段、楼层和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贫困
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加快农村贫困
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到2020年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农业局、财政局、残联。
二、促进
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七)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工作。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带头招录和安置
残疾人就业。各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应积极引导考录单位设置岗位考录
残疾人,为
残疾人考生提供考试便利,不得设置对
残疾人歧视的条件。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
残疾人就业。市、县二级要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考评内容,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文明单位。行政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实行财政部门代扣划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文明办,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残联。
(八)奖励安排
残疾人就业。对安排
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
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鼓励安置肢体重度(二级以上)和精神、智力
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鼓励接纳高校
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
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人社局、残联。
(九)扶持
残疾人集中就业。完善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福利企业等
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积极推进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到2020年市级和所有县(区)至少建有1所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条件的安置
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由1500元/人提高到5000元/人。对安置
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
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
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
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
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号)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残联。
(十)扶持
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将
残疾人创业纳入各地扶持创业创新的范畴,
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
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集中安置就业奖励政策或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财社〔2015〕4号 )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
残疾人,做好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
残疾人。增加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做好推介服务,提高就业率。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残联。
(十一)鼓励
残疾人在农村从事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维修业等项目。对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资金规模、经济效益好、带动
残疾人就业、从业5人(含5人)以上的企业(不含福利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等适当扶持。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人社局、残联。
(十二)扎实推进农村贫困
残疾人精准扶贫。落实《农村
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
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享受建档立卡对象相关扶持政策。将农村贫困
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扶贫工作考核指标,加快推进农村贫困
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项用于
残疾人扶贫并逐年加大,全面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发展农村
残疾人扶贫基地、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和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
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
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帮助扶贫对象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有条件的县(区)可探索康复扶贫担保金或风险金制度试点,联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投放,扶持贫困
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建立挂钩帮扶贫困
残疾人制度,每个市直、县(区)直单位要帮扶1—2户贫困
残疾人家庭,每年每户帮扶资金不低于2000元。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财政局、残联,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
(十三)切实加强
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各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
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
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对经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为
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促成
残疾人实现就业,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鼓励
残疾人参加技能培训,
残疾人参加有资质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等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80%的培训费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
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
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
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人社局、残联。
以上项目所需资金除省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委会)按2:8比例承担,从同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提升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服务。实施儿童残疾筛查管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等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卫计委与残联信息共享。为城乡
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加快建立医疗机构与
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加强公办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在2020年前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康复室,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康复室补助5万元、每年补助康复工作经费1万元,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
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并建档立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贴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县(区)逐步推广到7—12岁残疾儿童。补助资金以县(区)为主承担,省级财政按照各地完成任务数以奖代补。对0—6岁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康复训练补贴实现全覆盖,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完善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制度。探索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普惠性补贴制度,推进辅助器具配置由实物发放向补贴制度的转变(假肢、矫形器项目除外)。补助资金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2:8比例承担并列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卫计委、财政局、残联
(十五)提高
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67号)。实施特教学校(班)学生“三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对随班就读的高中阶段
残疾人学生实施政府助学金政策,对符合资助政策的
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各技校、职校招收的
残疾人学生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和助学金政策。建立常态化助学制度,对高中以上(含高中)的全市
残疾人学生及贫困
残疾人子女的在校学生实施补助,考上高中(及大专)和高等院校二本以上全日制教育阶段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和3000元,电大、远程教育等方式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习的受助对象,取得毕业证后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鼓励和扶持
残疾人自学成才,参加自学考试的受助对象单科考试成绩累计及格五门,即可申请补助一次,每次补助500元。残疾儿童和贫困
残疾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每学期予以补助5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所需资金除省补助外,按2:8比例从市、县(区、管委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残联。
(十六)推进
残疾人文体事业发展。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
残疾人文体活动的组织。
残疾人参加县以上的残联、文化、体育部门组织的训练、彩排、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并保障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无固定职业的
残疾人参加残联组织活动期间由所在地残联予以不少于每天50元的误工补贴。对在残奥会、国际锦标赛、亚残会、远南(亚洲)
残疾人运动会和全国残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上获得金、银、铜牌的
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体育局、财政局、残联。
(十七)强化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将
残疾人康复、托养、文体等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比照《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莆政综〔2014〕76号)养老服务用地政策执行。加大对社区康复、托养机构的经费投入,购置必需的康复、托养设备、器材,支持各种形式的以社区为平台开展康复、托养服务的机构建设。市、县(区)要在社区文体中心基础上加大
残疾人体育健身器材投入。各级体育场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场所免费向
残疾人开放,对盲人、双下肢
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加装电脑读屏软件、有声读物、盲文图书等。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十八)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将医院、学校、公园、火车站、机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列入文明城市创建和评选等评比项目。各级残联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县级以上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要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市广电中心新闻频道的周日晚间新闻节目中全程同步播出手语新闻,扶持有条件的县(区)电视台开播手语节目,增加播出时间和栏目;推进影视剧、文艺节目、网络视频和音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和支持通信企业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优惠政策,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每月为每名听力、语言
残疾人提供免费200条以上的短信发送等优惠服务。通过政府购车、发放运营补贴等方式,引导当地出租车企业逐步投放一定数量适合
残疾人乘坐的出租车,并推广
残疾人电话约车服务,满足
残疾人出行需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广播电视中心、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省广电网络集团莆田分公司。
(十九)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增量资金专门用于购买为
残疾人服务,并逐年加大力度。以
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
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助残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将适合由社会组织开展的
残疾人服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岗位等形式交由助残社会组织承担。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人社局、残联。
四、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二十)发展
残疾人慈善事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帮助
残疾人。对以服务
残疾人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采取公益创投等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政府或残联要为其无偿或低价提供服务场地,或者给予场地租金、开办费等补贴。建立健全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整合利用当地政府或民政、残联部门现有综合服务设施或服务场地,为初创期助残社会组织提供场地租金全额减免等方面的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开办费用补助。大力培育“福乐工程”“安居工程”等
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市国资委要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在
残疾人“安居工程”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残联,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
(二十一)培育发展扶残助残社会组织。鼓励、支持、倡导社会力量举办以
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扶残助残社会组织,民政部门要依法实行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金融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和优惠;对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税务部门应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
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整合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中心等医疗机构资源开展
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团市委。
(二十二)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把志愿助残工作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创建内容,纳入各地精神文明建设与
残疾人工作考核测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
残疾人事业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发挥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和广大青少年助残志愿者的作用,依托各类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邻里守望”“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常态化助残活动。进一步完善服务对接机制,残联负责提供、发布
残疾人需求信息,民政部门做好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对接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教育局、残联,团市委。
(二十三)发展
残疾人服务产业。将
残疾人服务产业纳入各地服务业发展规划和
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培育一批
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以培育推广
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对规范达标的
残疾人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
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残联,国网莆田供电公司。
五、加强对推进
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地要将加快推进
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建立推进
残疾人小康进程的财政支持增长机制,落实市、县(区)政府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安排10%用于
残疾人事业发展。各级政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定期研究
残疾人小康建设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整合优化资源,形成推进合力。特别是民政、卫生、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将
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基础教育、就业服务等相关领域政策保障范围。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
残疾人服务,推进
残疾人小康进程。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残工委及各成员单位。
(二十五)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地要将基层
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要建立健全
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实行每年一次抽样调查、五年一次全面普查,完善
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逐步推进
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要高度重视
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乡镇(街道)
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的岗位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到2000元/月,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五险一金”;村(居)
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的岗位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到100元/月;乡镇(街道)、村(居)
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的岗位补贴(包括“五险一金”)的经费由残联负责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实施,所需经费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乡镇(街道)
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的经费按2:8比例由市、县(区)分担,村(居)
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的经费由县(区)财政全额承担;乡镇(街道)
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纳入乡镇(街道)干部职工的管理,享受同等福利待遇,福利待遇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统筹落实。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
残疾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统计局、残联
(二十六)强化
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通过人大执法检查、政府行政督查等形式,推动
残疾人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发挥市、县(区)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作用,加强
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保障
残疾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涉及
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应予以优先受理。落实凡持莆田城市一卡通爱心卡的
残疾人享受免费乘坐莆田公交、闽运公交所有车辆的优惠政策。公用停车场设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免费为
残疾人停车。健全我市“12385”
残疾人服务专线,构建全市
残疾人网上信访工作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
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大力宣传
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助残先进、人道主义思想,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
残疾人的浓厚氛围,鼓励广大
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司法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残联、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