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办医的意见
莆政办〔2016〕17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市医疗健康产业发展,鼓励和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办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作为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加强和改善民生保障的重要手段,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医主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体系。力争在“十三五”期间有一批高等级、上水平的民营医院落地我市,并在2020年以前投入使用,促进我市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整体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
二、床位补助和运行奖补适用对象
落地在莆田市辖区范围内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三级医疗机构(含公立医院改革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由社会资本方控股的),在“十三五”期间(2020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其中,专科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在200张以上,综合性医院床位在800张以上;专科医院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医疗设备投入)、综合性医院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不含医疗设备投入)。
三、加大扶持力度
(一)土地供给。新办的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出让的建设土地按评估备案后的价格供给。严禁利用社会资本办医项目圈地、占地,社会资本办医用地只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床位补助。综合性医院建设期间按建设床位给予每床补助10万元人民币,专科医院建设期间按建设床位给予每床补助8万元人民币。其中,综合性医院第一期补助5万元/床,专科医院第一期补助4万元/床,在医院主体工程封顶后半年内到位;综合性医院第二期补助5万元/床,专科医院第二期补助4万元/床,在医院正式投入使用后半年内到位。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及项目属地县(区、管委会)财政按4:6的比例安排。现有市属公立医院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三)运行奖补。医院运行后,取得三级乙等医院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取得三级甲等资质的,一次性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医院学科被评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每学科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资助(含省级以上补助);被评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每学科给予200万元的经费资助(含省级以上补助);以上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及项目属地县(区、管委会)财政按5:5分担。医疗机构持续运营期间,按实际使用床位,除省补外,市财政再给予1000元/床/年的补助,补助期限为十年。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服务购买。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点范围,根据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数量、服务效益等要素,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其承担的服务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五)医院融资。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设立民营医院互助成长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和民营医院积极参与。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民营医院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申请抵押贷款,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应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上市融资。支持民营医院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六)设备配置。民营医院的大型设备配置实行准入条件单列,适当降低其大型设备配置条件,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卫计部门应及时转报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允许民营医院投资方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同时,申请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保证业务用房建设和大型设备配置同步进行。
(七)医保服务。医院投入使用后,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准入和医保政策。民营医院可自主采购药品、器械,也可参加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民营医院药品销售可以不实行零差价,但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民营医院,其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中标零售价(医保报销价),高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价格部分医保不予支付。医疗服务价格可以自主定价,超过政府物价部门定价部分医保不予支付。
(八)人才编制。民营医院可使用专项事业编制,对外进行人才招聘和引进。凡属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引进,由用人单位提出人才引进计划,编制部门核编后,由用人单位和组织人事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
(九)帮扶托管。建立公立医院支援民营医院机制,发挥公立医院人才、学科、管理等优势,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可以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入股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民营医院,形成紧密型的合作机制,提高帮扶实效。允许公立医院选择优势临床科室,采取托管(参与经营)民营医院对应科室的方式,带动民营医院对应科室发展,双方可根据受托管(参与经营)科室的经营情况,对受托管科室的收入进行合理分成,探索建立“病人分流、收入分成、共同发展”的利益共享机制。
(十)多点执业。鼓励公立医院医师在民营医院多点执业,连续性在岗或每周固定时间在岗,全年累计服务时间达6个月以上者可视同城市医院医师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允许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内每周可安排1天(8小时)用于多点执业,各医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参加多点执业医师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得因为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职务聘任等。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向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额绩效工资。探索在民营医院开设名医工作室,名医诊疗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营医院自主定价,公开收费标准,报卫计、物价部门备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报酬领取。对由公立医疗机构派遣前往民营医院帮扶(合作)的医务人员,在帮扶(合作)期间,其基本工资由派遣单位或民营医院中的一方负责承担(原工资待遇作为档案工资),绩效工资由受帮扶(合作)的民营医院根据帮扶(合作)时间长短、担任职务、医生职称、工作业绩等情况,双方商定报酬发放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在派遣单位工作的待遇水平。对到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生(含利用业余时间和值班补休时间的),允许民营医疗机构与多点执业的医生根据工作量、工作业绩等情况,自行商定报酬标准。对公立医院派遣到民营医院担任院长的,其在原单位不再领取报酬(原工资待遇作为档案工资),试行院长年薪制,由民营医院负责确定年薪标准并发放,原则上不低于原单位的待遇,具体标准和考核方案应报派遣医院备案。
(十二)其他方面。民营医院在用水、用电、用气上与公立医院同价。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建设,可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城市配套费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优惠政策。对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改革的公立医院,并由社会资本方控股的,卫计、人社、食药监、财政、工商、税务、公安、交警、民政、物价等部门可以参照民营医院进行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发展的重要性,将其列为改善民生、服务社会的重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促进社会资本办医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按照部门职责,抓紧清理和修改制订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发展的有关规定,合力破除政策障碍。
(二)全面推进落实。要针对医疗服务需求和资源布局现状,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完善,给社会资本办医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形成一定数量规模和占比的民营医疗服务市场。要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编制社会资本办医项目指南,推出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要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广泛宣传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形成有利于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行业监管。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定期和不定期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和医疗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做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督促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全市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对取得我市财政各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监督检查,若变更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要经各级审计部门审计,并退回财政各项补助资金。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整治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