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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4〕24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1月8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4〕3 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乡镇,村级综合养老服务机构覆盖面达65%以上。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50%以上。每个县(市、区)均有1所以上照料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

  ——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和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辐射范围较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产业区域性集群。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府主导作用

  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龙岩市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衔接,注重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为目标,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服务等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3.完善公共养老服务设施。认真做好公共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需求预测,加强前期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2014年起,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征收的社区办公用房,除居委会办公用房外,必须优先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场所的用房。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2014年起,启动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建制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全面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

  4.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政府供养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5.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人才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支持在市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专业人才。对在养老护理工作的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可参加公办养老机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养老护理员工种技能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对取得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公办养老机构在编在岗人员,在职数方面可适当倾斜,在单位同意聘任的情况下,兑现相应等级的工资;若是编外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在编在岗人员,给予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6.发展老年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共同促进老年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支持市、县两级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和乡镇、村老年学校。有条件的学校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老年教育。依托广播电视大学网络和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发展老年远程教育。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老干局,市老龄办)

  7.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体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老年体育工作,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村、社区要建设老年人体育活动室、站(点)。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加强老年体育项目辅导员培训,推广、创新、普及体育健身项目。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动员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高老年人体育健身人口比例。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1.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引入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先期在新罗区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到全市所有社区。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2015年底前完成社区老年人、服务实体以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对接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2.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根据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满足中高端养老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社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现有养老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一般的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鼓励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养老服务。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对兴办非营利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

  3.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养老年产品研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打造具有龙岩特色的慈善品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老体协组织,支持成立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努力构建老年体育健身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1.完善乡镇敬老院管理。进一步做好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按不低于1∶10的标准配备。将敬老院管理运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敬老院可以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承包、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支持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敬老院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允许村委会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农村养老机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

  2.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以村民委员会为业主,发挥农村老年协会的作用,逐步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等照料服务,并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延伸。对列入省计划建设的农村幸福院,市级彩票公益金或财政预算安排,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个给予补助3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幸福院。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3.拓宽农村养老资金渠道。在农村以村委会为法人,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筹资长效机制,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1.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床位数在100张(含)以上的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医务室或门诊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与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各地要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加快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拓展医疗机构为老服务内容。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五)扶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发挥我市独特的区位优势、生态优势,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养生、老年教育、老年体育、特色医疗养老服务基地,打造养老品牌。吸引国内外养老服务领域知名企业入驻,集聚上下游企业,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

  2. 打造“两岸三地”养老产业合作开发示范区。主动承接香港、台湾养老服务业转移,引进香港、台湾知名养老服务集团和连锁机构,提升养老产业服务质量。引进康复辅具、日用保健、服装服饰、食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生产技术,以及山水休闲老年旅游和养生项目。使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环境更加优美。

      3.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三、政策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用地政策

  1.保障养老服务用地指标。要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要做好养老服务用地储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2.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3.明确供地方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用途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4.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成本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二)落实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1.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照料护理服务免征营业税,其它类型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

  2.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

  3.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前述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省和我市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建立公共财政补贴机制

  1.对2009~2013年设立的未给予补助的16个社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补助9万元,其中由市级财政补助6万元,县(市、区)财政补助3万元。

  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 建立民办公助机制。从2014年起,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照料护理型)实行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

  一次性开办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万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五年划拨。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省级财政对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给予一定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床位运营补贴。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3.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

  4.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及入住老年人的综合责任险。各县(市、区)要尽快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购买相关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5.逐步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联合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标准指导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

  (四)完善投融资政策

  1.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老年教育、老年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2.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探索租金贷款等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强化与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同业合作,统筹各类表内外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以子女担保或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老年金融消费新模式。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3.加大养老信贷投入。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各级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中将养老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整合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的交换共享,引导金融机构跟进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加强银企合作,重点加强我市康复辅具、医疗、食品药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行业产业、老年生活设施等信贷服务。

  4.开发养老金融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提升个人养老能力。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并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侨办,市台办,市经贸委)

  (五)加强行业监管

  1.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监管,特别是行业监管。健全我市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为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县(市、区)要按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对本辖区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

  2. 逐步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参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养老机构实施等级评定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

  3.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和需求评估体系。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市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评估;依托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等情况进行评估。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轮候顺序。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直和中央、省驻岩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效能办、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