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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2004〕97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4-06-07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