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莆政办〔2018〕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8〕74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就业见习对象放宽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按我市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二、鼓励相近行业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造成失业的职工,每吸纳1人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开展用工峰谷及余缺调剂,每调剂1人按调剂时间达30天的给予100元一次性补贴,达3个月以上给予200元一次性补贴。
三、推进精准就业扶贫,鼓励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时限三年(2018-2020年)。资金从各县(区、管委会)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努力完善企业吸纳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困难群体援助以及就业创业服务等领域的政策举措,全面促进就业创业。女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龄放宽至55周岁,提高就业援助效果。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