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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莆政综〔2013〕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以港兴市、产业强市”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一)引导多元经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务员、财政、税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成立服务协调小组,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做大规模,做强主业,做精专业。引导企业朝施工、设计、生产、监理等一体化方向发展,努力实现从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过渡。

(二)促进转型升级。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推进设计施工一体化,努力提高规模化、集团化水平,加快形成一批资产规模大、资质等级高、施工技术强、资金实力厚、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专、精、特、新技术和管理特色的专业型建筑企业;引导缺乏竞争力又无法做大做强的小企业主动转型为劳务分包企业。

二、扶持大型骨干企业

(一)资质晋升奖励。对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企业新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增项或晋升甲级勘察、设计或监理资质的,参照晋升一级总承包企业资质予以奖励。

(二)硬件建设支撑。特级、一级建筑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基地建设用地的,可在建筑企业注册地工业园区内,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申请总部建设用地的,由企业注册地政府采用挂牌出让方式给予安排。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用地手续。

(三)接纳企业落户。外地特级和一级总承包企业愿意整体搬迁到本市落地注册,并书面承诺10年内不离开本市的(承诺期间迁离本市的,退回奖励补助资金,相关部门才给予办理外迁手续),按照本地建筑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和一级总承包资质予以奖励,另给搬迁补助费100万元(其中企业注册地政府80万元,市政府20万元)。

(四)评优评先措施。抓好对骨干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优表彰活动,对年纳税1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把获奖企业列为重点企业予以扶持,其法定代表人可优先评先评优。

三、鼓励精品工程创建

(一)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奖励费用(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未设定的,可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确定),对被评为福建省优质工程“闽江杯”奖的项目,按照《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编列优质工程增加费;对评为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项目,按照省优质工程增加费标准范围内费率的200%编列优质工程增加费;对评为市优质工程的项目,按照省优质工程增加费的50%编列优质工程增加费。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可向实力雄厚、信誉优良及获得市级优良工程以上荣誉的企业倾斜,以促进建筑业的良性发展。

(二)鼓励创建文明工地。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奖励费用(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未设定的,可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确定),对被评为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提取措施费后再增加30%费用;对被评为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提取措施费后再增加20%费用。

四、发挥本地项目支撑

(一)获奖企业优先参与。对我市建安企业凡在近两年内,具备以下任意三种褒奖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房建、市政等政府投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优先参与我市BT建设项目:1.省级AAA级信用,2.国家AAA级安全文明工地,3.全省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30强企业、专业承包20强、装修装饰10强企业,4.市级及以上政府表彰,5.福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6)福建省级及以上文明工地。

(二)优先参与小规模项目。在我市范围内招标的工程,属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可设定投标人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五、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一)鼓励企业“走出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鼓励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办法,主动靠前服务,对外出建筑企业在企业资格注册登记、建筑市场施工招投标、评先评优及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加强协调服务。加强与外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协调沟通,服务我市建筑企业跨市承接工程业务;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应积极做好外出施工企业的服务工作。

(三)减少税源流失。税务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为施工企业办理相关税收管理证明手续。企业外地产值在本地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提高我市建筑业产值。

六、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一)鼓励科研合作。鼓励企业与市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作为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市经贸委、科技局按照《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奖励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规定》的通知》 ( 莆政综[2006]49号有关规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建立建筑科技创新机制,每年可按科技进步对增强企业竞争力及增加盈利的贡献,按实际税后利润3%-5%比例,以薪酬形式奖励技术创新有功人员。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建筑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省、市有关人才补助政策;对建筑企业引进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由当地政府在其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倾斜。

(二)放宽职称评审条件。在建设需要,并有一定的申报人数时,市公务员局给予组织职称评审,每年组织次数不限。对建筑企业人员取得非公工程系列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可申报评审公有系列高中级工程师职称;对不具备相应学历人员或从业年限的,可按省经贸委、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通过破格评审办法解决中级工程师职称。

(三)加大专业教育培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依托莆田学院、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和其他大中专院校,举办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班,提升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

八、推动绿色节能建筑

(一)逐步推行绿色节能。大力发展绿色节能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规范和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公共建筑要逐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断提高建筑的绿色节能和环保水平。

(二)制定补助配套措施。对在市本级范围内建筑绿色节能成效显著的示范工程和科研课题,在享受市绿色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各县(区)应制定相应的建筑绿色节能资金补助配套措施。

九、实施增量奖励办法

(一)优化征税方式。凡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实行查账征收。对账证健全企业申请查账征收的,税务部门应予以实行查账征收;对账证不健全企业,要督促其建账建制;实行核定征收的,要合理确定征收标准。

(二)实行增量奖励。对本市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凡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新增50—15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10%奖励企业;新增150—40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15%奖励企业;新增4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0%奖励企业。对市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直接在市区注册或通过收购兼并本地企业后在市区注册的,自赢利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部门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实得新增部分的50%安排奖励,并列为重点企业予以扶持,若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按照总部经济财政优惠政策执行。

十、改善金融信贷机制

(一)拓展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调整信贷结构,简化贷款手续,积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信贷、保函、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和保险等方面的服务。要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发展的金融新产品,在贷款和出具保函等方面,尽量为企业承揽重大项目提供方便。

(二)加强银企合作。要不断推进和完善银企合作机制,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对信用等级高、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应尽量增加授信额度,解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

十一、加强建筑行业监管

(一)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对不同地区、企业、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政策,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建筑材料特别是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安全生产预警处理机制,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二)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限制和淘汰市场行为不规范、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水平低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等企业和中介机构。理顺招投标监管服务体制,不断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依法加强职能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统一计算规则,完善工程量清单计算办法配套措施。

(三)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市场行为等基本情况数据库,加快构建本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链接,逐步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信用警示制度,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监管与制约;同时建立对建筑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形成企业诚信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措施,形成推动发展建筑业合力,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