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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莆政综〔20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 ( 闽政〔2014〕48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

(一)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将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纳入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统一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农村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从2014年起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按照社会化方式定期发放落实。将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照比例按8:1:1分担。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残联

(二)建立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市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补贴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2:8比例承担并列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具体发放办法由市残联、财政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财政局

(三)建立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给予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2:8比例承担并列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具体发放办法由市残联、财政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财政局

(四)完善城乡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补助制度。对全市城乡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实施补助,由政府为其代缴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2:8比例承担并列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残联

(五)实施城乡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制度。对全市城乡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补助,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3〕40号)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财政局、残联

二、关于强化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1.推进公办康复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市、县(区、管委会)依托当地医院、康复机构等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示范点;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康复室,构建有效的康复服务体系,每个康复室每年补助康复工作经费1万元,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我省企业生产的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

2.扶持定点民办康复机构的发展。对新创办的,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给予补助建设经费6万元;经省残联评审达到国家级标准、省级标准的定点康复机构每年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补助资金专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康复设备的购置。

以上项目所需资金按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扶持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实施方案》(莆市残联〔2014〕54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残联、发改委、财政局

(二)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给予免费的抢救性康复救助,除省残联救助外,对持有莆田市户口的每名残疾儿童每年增加补助3000元;对持有莆田市户口7~10周岁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残疾类别为听力语言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给予每人每月800元(全年不超过10个月)康复训练资金补助。所需资金除省补贴外,不足部分按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扶持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实施方案》(莆市残联〔2014〕54号)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卫计委、财政局

(三)全面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要将已确定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障范围,并落实到位。同时,将残疾人辅助器具假肢与矫形器、盲人医疗按摩等纳入城乡医疗保险范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残联

三、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鼓励安置肢体重度(二级以上)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财政局、人社局

(二)支持集中安置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号)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人社局、财政局

(三)扶持自主就业创业。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集中安置就业奖励政策或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号)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人社局、财政局

(四)鼓励接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年限为3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财政局

(五)开展残疾人联络员岗位培训。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岗位培训,提升残疾人联络员的就业能力和服务素质。培训工作由县级残联实施,省级残保金给予每人每年500元补助。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财政局

(六)鼓励残疾人参加技能培训。残疾人参加有资质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等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80%的培训费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财政局、人社局

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措施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 项目所需资金除省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委会)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具体分担比例另行制定。

四、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充分发挥已建成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安排一定数量的床位(10张以上)托养残疾老年人。参照《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莆政综〔2014〕76号的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10张以上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依法给予税费优惠。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国税局、地税局

五、关于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

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以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举办的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的学生,实施“三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到2016年省级财政将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从每人每年1500元逐步提高到3000元,寄午的学生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各县(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交通费进行补助,并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保证残疾儿童不因交通问题辍学。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残疾学生的校服、床上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予以补助。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学成才,对高中以上(含高中)的全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在校学生实施补助,考上高等院校二本以上全日制教育阶段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电大、远程教育等方式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习的受助对象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参加自学考试的受助对象单科考试成绩累计及格五门,即可申请补助一次,每次补助500元。项目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就业培训资金列支,具体分担比例由市教育局、财政局、残联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财政局、残联

六、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和无障碍环境建设

(一)推动开播手语节目和视频加配字幕工作。支持市广电中心新闻频道的周日晚间新闻节目中全程同步播出手语新闻,扶持有条件的县、区电视台开播手语节目,增加播出时间和栏目;推进影视剧、文艺节目、网络视频和音像制品加配字幕。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广电中心、残联

 (二)推动盲人阅览室和无障碍网站建设。市、县(区、管委会)两级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阅览室,并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以及加装电脑读屏软件等。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市级以上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要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为视障人群提供学习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数字办、残联

(三)推动完善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备配置。通过政府购车、发放运营补贴等方式,引导当地出租车企业逐步投放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乘坐的出租车,并推广残疾人电话约车服务,满足残疾人出行需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四)推动听力、言语残疾人享受发送短信优惠。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通过优惠套餐、短信包、流量赠送等方式,每月为每名听力、语言残疾人优惠或免费提供200条以上的短信发送服务。

责任单位:莆田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七、关于强化政府主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强化职责,加强协调统筹和监督检查,民政、卫生、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基础教育、就业服务等相关领域政策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为残疾人事业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各级文明办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重要内容,并实行动态考核,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开展爱心捐助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残联、卫计委、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文明办

(二)培育发展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成立扶残助残社会组织,特别是服务残疾人的志愿者组织和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扶残助残社会组织,民政部门要依法实行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资金、场地、人才等扶持措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中引导建立服务残疾人的志愿组织;整合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中心等医疗机构资源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团市委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