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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莆政办〔2010〕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莆田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海西质量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莆田市质量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是莆田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莆田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莆田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坚持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莆田市人民政府设立莆田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莆田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莆田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莆田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莆田市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质评办由莆田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订)莆田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三)组织实施莆田市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质评办下设材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局(办)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莆田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从市质量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有关专家中产生。
  第八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县和两个片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申报范围:在莆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申报企业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经济效益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五)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六)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莆田市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二条  莆田市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符合莆田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莆田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涉税证明,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的县(区)质监部门。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县(区) 质监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质评办。市质评办材料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经济指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质评办组织对所有材料符合性审查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参加审议人员由市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审查组成员、监督检查组组长组成。
  第十七条  市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市质评办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市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意见。
  第二十条  市质评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改进报告、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并将相关的全部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
  第二十一条  市质评委组织市质评委成员对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需五分之四以上市质评委委员参加会议,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按第二十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莆田市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对获奖企业或组织授予莆田市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奖励3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莆田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莆田市质量奖的,经市质评委同意后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莆田市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获得莆田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莆田市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1.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3. 发生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广告上宣传展示莆田市质量奖获奖时间。
  第二十七条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或被市政府撤消莆田市质量奖称号后,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广告上宣传莆田市质量奖获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参与莆田市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莆田市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100万元从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经费中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