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政办〔2018〕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龙政综〔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新罗区、永定区、上杭县、连城县、漳平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7〕77号)《
福建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
闽政办〔2018〕41 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现有城镇人口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其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为不可接受和尽可能降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到2020年年底前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落实方案。2018年9月底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结合《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情况表》(见附件2),进一步开展摸排评估和分类工作,逐一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造册,督促本地区搬迁改造企业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环保处置、安保措施、土地使用等。方案实施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向社会公示。摸排新发现的需搬迁改造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并列入落实。
(二)启动搬迁改造。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市直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方案,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快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指导企业制定搬迁方案,搬迁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实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做精,同时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用地,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市场竞争力不强、规模不大的,在生产和运输过程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原则上应关闭退出,不实施异地搬迁;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尽早关闭。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集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协调省经信委争取专项资金对企业搬迁改造给予奖励补助,支持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具体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落实。
(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符合《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规定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地方各化工园区(集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大、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异地搬迁的,政府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为其安排同类用途土地;搬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原址技改的,凡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的扩大工业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退出原行业的,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储,也可由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和厂房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行业,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符合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按规定享受土地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属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按时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市经信委、安监局要发挥牵头推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合力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二)明确主体责任。搬迁改造企业对搬迁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环保、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按计划进行搬迁改造,加强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搬迁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搬迁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三)落实属地责任。搬迁改造企业所在地政府对搬迁改造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一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要与生态水源保护、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搬迁项目选址要立足长远、进入化工园区(集中区),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消防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二要加大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三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四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五要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附件:1.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职责分工
2.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情况表
附件1
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委 牵头制订和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牵头拟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会同市安监局定期检查推进各地、各部门、各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和进度,协调解决搬迁改造的问题和困难,汇总通报搬迁改造工作和进度情况。
(二)市安监局 配合市经信委拟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依照职责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市发改委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支持扩容承接搬迁改造企业的化工园区(集中区)。
(四)市财政局 配合市经信委积极争取省级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以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配合市经信委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五)市国税局、地税局 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负责落实企业政策性搬迁有关所得税处理,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六)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新设、扩容承接搬迁改造企业的化工园区(集中区)提供土地政策支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七)市环保局 负责加强环保执法,综合利用环保“组合拳”,配合市直部门有序推进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做好新建或扩建的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环保监督,要求搬迁改造企业按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并做好风险防范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做好搬迁改造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接续,开展再就业培训,提供相关招聘信息、就业创业平台及相关政策帮助,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
(九)市金融办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十)县(市、区)政府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辖区内搬迁改造具体方案,明确搬迁改造方式,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强组织协调,协助搬迁改造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规划建设、扩容承接搬迁改造企业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协调搬迁改造企业选址入园,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搬迁改造企业按时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督促指导关停或搬迁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关停或搬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入企业搬迁成本、企业改制成本或土地整治成本,督促再开发利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相关活动,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督促企业做好就地改造工作,确保就地改造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对无法满足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停产关闭;督促所属经信部门向同级环保、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或搬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十一)搬迁改造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案”要求,所有搬迁改造企业应于2018年9月前制订本企业搬迁改造具体方案(包括生产要素情况、职工安置安排、环保污染处置、安全保护措施、土地修复处理等)和实施进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