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4]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4-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3〕1387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时,对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办理退税手续;对已粘贴印花税票的应税凭证,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28号
)的规定,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发生的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的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予以免征,现将已征收的应免征税款的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2001年青藏铁路建设开工后,参建单位已经缴纳符合财税[2003]128号
文应免征的税款应一律退还纳税人,请各地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将应退未退的有关税款尽快退还纳税人。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