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公告〔2021 〕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及其
施行细则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10号
)的规定,现将聊城市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
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
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
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
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
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
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
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
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
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
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
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的100%
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
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
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 (
2016年第1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10号
)规定,对我市
印花税部分税目的
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做了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对我市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进行了部分调整,并进行重新明确。同时将《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 (
2016年第1号
)予以废止。具体内容是:
(一)
核定征收的依据
工业采购销售、商业批发采购销售、外贸采购销售合同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商业零售采购、建筑施工采购合同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购销合同之外的其它9种合同类型,按照其金额或收入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
(二)
核定征收的比例
工业采购销售合同按销售收入的50%
核定征收,商业批发采购合同按销售收入的100%
核定征收,商业零售采购合同按采购金额的20%
核定征收,外贸采购销售合同按销售收入的50%
核定征收,建筑施工采购合同按采购金额的70%
核定征收,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
核定征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
核定征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100%
核定征收,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00%
核定征收,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
核定征收,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
核定征收,借款合同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
核定征收,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的100%
核定征收,技术合同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
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