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莆政办〔2016〕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8号)、《
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
闽政办〔2016〕77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融资
租赁企业发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发展融资
租赁业,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发展与规范相结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融资
租赁公司和金融
租赁公司(以下合称融资
租赁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我市制造业龙头企业开展产融联动,发起设立专业化的融资
租赁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融资
租赁企业。鼓励市外融资
租赁企业来莆设立事业总部或分公司、子公司或特殊项目公司,融资
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在符合设立金融
租赁公司的条件后,发起设立金融
租赁公司;兴业银行莆田分行密切对接兴业金融
租赁公司,定期开展
租赁业务交流研讨会和培训。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兴业银行莆田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鼓励融资
租赁企业拓展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传统融资
租赁业务,增强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的带动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融资
租赁企业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智能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度融合,助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跨境
租赁,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海洋渔业局、食药监局、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努力推进融资
租赁服务在公共领域的应用。鼓励各县(区、管委会)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中购买融资
租赁服务;已建成的可探索通过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探索融资
租赁与PPP模式相结合。支持国开行、农发行专项建设基金与融资
租赁企业合作。支持兴业银行开展特色服务,通过银租结合的金融服务,解决交通设施、市政建设等项目的资本金、建设资金、运营资金需求,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鼓励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通过融资
租赁加快发展。积极推动融资
租赁企业开展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融资
租赁业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经信委、商务局、金融办,农发行莆田分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设立专门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
租赁企业,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开发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融资
租赁企业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融资
租赁业务,支持农林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
租赁物的可行性。支持融资
租赁企业与农民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等支持力度;探索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
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两岸融资
租赁企业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鼓励各县(区、管委会)加大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
租赁业务的奖励和风险补偿力度。对金融
租赁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适当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
租赁业务不良资产容忍度,完善尽职免责制度。
责任单位:市台办、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莆田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融资
租赁服务创新。鼓励融资
租赁企业开展厂商
租赁、杠杆
租赁、转
租赁、联合
租赁、委托
租赁等业务,支持采用离岸、项目公司、出口设备保税
租赁等多种业务模式。探索开展融资
租赁与风险投资、
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
租赁业务。支持以租金、
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性服务。支持以工厂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地产等生产用不动产和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
租赁物。允许融资
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鼓励融资
租赁企业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提升融资服务水平。
支持融资
租赁企业与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担保等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产品,发展成熟适用的
租赁融资模式。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
租赁资产,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
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
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鼓励融资
租赁企业与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合作。
责任单位: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经信委、商务局、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拓宽融资
租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
租赁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融资
租赁企业,市财政按照《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 (
莆政办〔2016〕67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鼓励融资
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对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设立“莆田市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为融资
租赁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鼓励融资
租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金融
租赁公司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和发行金融债、次级债、优先股等方式融资。
支持内资融资
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余额管理,在境外发行1年期以上债券、举借中长期商业贷款等试行备案登记制。支持外资融资
租赁公司在净资产10倍与上年末风险资产的差额范围内借用本外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
租赁公司借用外债。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融资
租赁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莆田分公司筹建融资
租赁资产交易平台,为融资
租赁企业的
租赁资产收益权流转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办,人行莆田州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莆田分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完善融资
租赁登记公示制度。融资
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
租赁合同、开展
租赁业务,就
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国家未有明确登记机关的,支持融资
租赁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以下简称人行登记系统)办理融资
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支持融资
租赁企业利用人行登记系统办理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质押和受让业务时,查询相关标的物权属状况。支持具备条件的融资
租赁企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手续,便利融资
租赁企业开展船舶
租赁业务。规范机动车交易管理,简化交易流程,完善机动车
租赁制度。融资
租赁企业根据融资
租赁合同等依法申请土地、房地产抵押和股权质押为相应的融资
租赁债务提供担保的,登记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支持市内非上市公司股权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促进企业以股权质押担保开展
租赁业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国土局、交通局、经信委、商务局、工商局,莆田海事局、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莆田分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设立在我市的融资
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
租赁服务的,市财政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
租赁合同额的3‰比例叠加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合同实施进度拨付)。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市财政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3%叠加给予补助,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
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落实融资
租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
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对融资
租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融资
租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
租赁条件,并在融资
租赁合同中约定
租赁期届满时
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商务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优化融资
租赁业发展环境。优化融资
租赁企业设立审批程序,资料齐备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并跟踪办理审批手续。对金融
租赁公司,监管部门要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设立人的申请,并帮助申请人争取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审批。
各级主管部门和金融办加强对融资
租赁企业引进前的指导和引进后的跟踪服务。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对融资
租赁企业涉外业务给予指导并简化办理流程。税务部门加强对融资
租赁企业的税务辅导和支持。海关设立绿色通道,简化
租赁企业进出口业务通关手续。落实融资
租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办理
租赁物出口退税。进口
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
租赁企业提出购买资质要求。便利融资
租赁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
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市内有条件的高校在相关院系开设融资
租赁专业。支持融资
租赁企业和高校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培养一批融资
租赁业需要的适用人才。鼓励融资
租赁企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支持各行业协会开展培训、教材编写、水平测评、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加大对融资
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
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教育局、地税局、国税局、食药监局、金融办,莆田海关、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市外汇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加强融资
租赁业风险防控。加强融资
租赁企业风控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融资
租赁企业客户风险评估制度,增强资产管理能力,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推动融资
租赁企业与保险、担保等机构合作,分散经营风险。加强融资
租赁业自律管理。融资
租赁企业应按有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行业主(监)管部门报送企业运行数据及财务报告。加强融资
租赁业标的物发票管理,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市金融办负责建立融资
租赁业沟通合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推动融资
租赁企业规范发展。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建立融资
租赁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强政策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完善信息发布,加强事前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和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妥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苗头,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县(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融资
租赁业统计和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信委、商务局、工商局,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