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龙政综〔2014〕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1月8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新区、漳平台创园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1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着眼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户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坚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以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为发展方向,通过规范经营管理、开展示范创建、强化支持服务等途径,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使之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原则
(一)突出主体地位。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前提下,突出农户主体地位,鼓励支持农户、专业大户等通过土地流转,创办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培育新时期的职业农民。
(二)坚持稳步发展。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生产区域特色以及家庭农场经营类别,合理确定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和发展目标,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稳步推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化引导示范。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择优培育一批规范化、示范性家庭农场,引领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吸纳家庭农场,构建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三、目标任务
加快培育一批生产管理规范、规模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示范家庭农场。到2015年底,全市力争发展家庭农场3000家以上,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100家;到2017年底,全市累计发展家庭农场6000家以上,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200家,实现对粮食、蔬菜、茶叶、水果、养殖和林业等主导产业全覆盖。
四、重点工作
(一)开展注册认定。家庭农场应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从事农业经营并具有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场所,有连续5
年及以上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符合以下规模条件的,由业主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同时鼓励家庭农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1.种植业。集中连片种植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其中:粮油作物面积50亩以上,蔬菜、水果、茶园面积30亩以上(设施栽培的10亩以上),烟叶100亩以上,食用菌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或5万袋以上。
2.畜禽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家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
3.水产业。集中连片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10亩以上)。
4.林业。林地经营规模200亩以上,油茶50亩以上,苗木花卉、中药材30亩以上(设施栽培的10亩以上)。
5.综合类。①种养结合的,每种类型的规模应分别达到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上;②旅游、特色种养、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综合性农场,面积50亩以上。
(二)培育示范农场。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健全和完善示范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按照主体职业化、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营销品牌化的“五化”标准,培育和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示范家庭农场,充分发挥其典型带动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市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
(三)加快人才培养。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将家庭农场经营者列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点对象。鼓励引导农村大学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培养更多的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家庭农场经营人员。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发展家庭农场,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四)强化联合与合作。积极推进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建设,促进要素优化配置、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以家庭农场为基本成员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支持粮食类家庭农场成立以农技农机融合作业服务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经营权或林权作价入股建立家庭合作农场。培育一批与城市社区、农产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场合作实行直供直销的家庭农场。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把家庭农场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网络平台、信息采集、硬件配置、站点建立和家庭农场信息员队伍等基础建设。力争到2015年,实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信息化基础建设全覆盖,推进网上交易。
五、扶持政策
(一)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将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体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农田改造、高产创建、设施农业、“五新”推广等各类涉农项目,凡适合家庭农场承担的,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家庭农场示范场实施,提升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水平。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扶持等形式,统筹政策性支农资金向家庭农场倾斜。在现有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扶持力度,从2014年起,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各县(市、区)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培育一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三)执行税费减免政策。家庭农场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家庭农场在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等单位审定公布的省级农民创业园、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区域以及主导产业用户名单内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按所在电网销售电价目录表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7折执行。
(四)落实用地保障措施。鼓励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坚持农户自愿原则,鼓励和引导采用信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向家庭农场流转。充分发挥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职能作用,规范流转行为,减少经营纠纷。对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条件的,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县级农业部门会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按“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五)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开展家庭农场信用评级,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家庭农场,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鼓励家庭农场联合成立融资担保基金,享受优惠金融服务。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允许家庭农场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农副产品订单、大中型农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抵押(质押)贷款,开展农业设施(如大棚、畜舍等)抵押(质押)贷款试点。大力拓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户联保贷款业务。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享受有关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政策措施加以扶持;要加强服务,落实责任,为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创造条件。
(二)强化部门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农业局要牵头制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指导各地创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的指导服务,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财政局要优化支出结构,开辟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财政扶持渠道。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与家庭农场建立长期协作关系,联合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研发试验与推广应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市级其他相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为加快我市家庭农场发展尽职尽责。
(三)营造发展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奖励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和服务发展家庭农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