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桓仁铜锌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1995.01.05 辽地税流〔1994〕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本地税流字(1994)25号《 关于桓仁铜锌矿征收
资源税的请示》收悉。桓仁铜锌矿是以开采铜矿石为主的有色金属开采企业,隶属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沈阳公司,该矿开采的原矿经地选矿主要以选铜精矿为主,同时还选出铅、锌精矿石和铁精矿等。
关于采矿企业以原矿经过选矿选出各种不同品种的精矿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根据税法规定,对矿产品征收
资源税是仅对原矿征收,对含有多种元素的原矿,经过选矿选出不同品种的精矿石,应以主要品种的精矿石为主,依据全部原矿数量征收
资源税,桓仁铜锌矿是以采掘铜矿石为主的有色金属开采企业,其产值也以自产铜精矿为主,因此,对该矿开采的原矿,经过选出的各种精矿石,均应按全部原矿石的数量,依据“铜矿石”的单位税额征收
资源税。
此复。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