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扶持“智慧能源”平台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8〕4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平台经济的部署和要求,实现民营加油站行业转型升级,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将《莆田市扶持“智慧能源”平台建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7日
莆田市扶持“智慧能源”平台建设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平台经济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打造“全国一流油品零售服务终端平台、成为市值千亿的主板上市企业”的工作目标,采取“产业+互联网”创新经营模式,坚持线上线下结合,建平台、抓整合、促抱团、引龙头、建总部,实现民营加油站转型升级,做强做大我市油品产业。结合民营加油站产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扶持对象。重点扶持加盟入网“智慧能源”平台的民营油企;油站终端用户;在莆田境内注册公司并入股“智慧能源(莆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能源”公司),从事油品批发销售且年营销额达1亿元以上企业;与平台建设关联紧密、拥有优势资源且同意平台公司运营模式的战略合作企业等。
第二条 运行机制。支持平台公司先由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负责牵头组建注册“智慧能源”公司,先行推进“智慧能源”生态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条 平台性质。“智慧能源”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逐步引入民营油企股东,打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应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科学设置,规范管理,走轻资产运作模式。支持“智慧能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明确报酬和考核条件,引进专业平台运营管理服务团队,共同参与“智慧能源”平台建设。
第四条 股东引进。“智慧能源”公司股权应有序增资扩股,按照以下原则引进新股东:
1.在“智慧能源”平台整合入网油站数量达5000座之前,愿意加盟入网“智慧能源”平台的民营油企或加盟入网“智慧能源”平台的合格油站,可以增资方式参股成为“智慧能源”公司原始股东。
原始股东根据参股时间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股权入股价格:(1)在加盟入网“智慧能源”平台实际油站数量达2000座前,民营油企入股可按“智慧能源”公司注册资本价格,同股同权同价入股,即每整合100座合格油站,有权认缴出资人民币700万元, 700万元计入“智慧能源”公司注册资本。(2)在加盟入网“智慧能源”平台实际油站数量超过2000座后入股的民营油企,每增加500座(含),其入股资本金相应增加溢价2%(以此类推直至整合达到5000座),其溢价部分全部计入“智慧能源”公司资本公积。
2.“智慧能源”平台油站数量达到5000座后,新引进股东入股方式,由“智慧能源”公司董事会研究议定。根据“智慧能源”公司经营及发展需要,可陆续引进其它民营油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首次公开募股,其入股价格按照市场评估确定,原始股东可优先受让该股权。
3.引入股东过程中,“智慧能源”公司国有持股占比应保持控股地位,在整合油站数量达5000座前,国有持股需占“智慧能源”公司51%及以上股权;上市前,国有持股占“智慧能源”公司股权比例不低于34%。
第五条 平台补助。1.专项财政补助。市财政支持平台建设发展, 2018年度至2020年度,每年各提供5000万元平台建设专项补贴,用于平台研发建设、平台运营建设、品牌打造、线上线下营销活动、人才招聘培养及技术支撑等,财政专项补贴可根据平台整合发展需要,提前提出年度使用申请。
2.油站拍卖溢价补助。支持“智慧能源”平台公司有序参与莆田区域内拟新规划、建设的30个油站的公开竞标取得,其超过起拍价的溢价部分(扣除相关税费所得)作为“智慧能源”公司基地建设等配套设施项目、运营补助和平台终端用户补助,分别列入市财政和相关县(区)的年度项目投资预算中予以安排。
3.油品总部补助。加入“智慧能源”平台公司的民营油企或其它优秀龙头企业回归(落户)莆田后,享受我市总部经济政策和相关财政奖励,并给予一定房租补贴,其办公用房(每家龙头企业最高享受500平方米)予以租金补贴三年,每平方米每月补贴10元。
4.会展费用补助。鼓励油品龙头企业在莆田区域内举办大型会展或承办油站相关产品、车后市场展销、高峰论坛等活动,提高“智慧能源”平台影响,给予承办方不超过其在莆田市产生费用20%的补贴,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以上财政补贴除明确由市财政扶持补贴外,所需资金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县(区)按50:50比例分担。
第六条 油站优先承包经营。“智慧能源”公司在取得莆田区域内拟新规划、建设的加油站经营权后,其经营承包按照市场运作,根据加盟入网平台时间顺序和实际入网油站数量原则,原始股东拥有承包经营优先权。
第七条 平台终端补助。在平台加盟入网油站达到2000座前,为提高整合速度,支持“智慧能源”公司对成功加盟入网平台的民营合格油站给予适当资金扶持补助。
1.每座合格油站市场拓展推广费用补助人民币5000元(合格油站标准为(1)平台流水:前端日均流水4500元,上游采购流水240000元/月;(2)日活跃量日均30单;(3)用户数:三个月累计新增用户2200个)。
2.平台终端用户补助标准,“智慧能源”公司可根据平台整合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第八条 设立能源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智慧能源”公司对接金融机构,发起成立能源产业发展基金人民币100亿元(一期计划筹集30亿元),扶持“智慧能源”平台的研发设计提升、油站(油库)基建、设备更新、油品上下游产业链延伸、非油产品和能源小镇建设等。基金管理按相关规定运作。
第九条 融资担保。1.供应链融资担保:支持“智慧能源”公司同石油上游供应链方在莆田合作建立油品供应贸易公司,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和《成品油批发批准证书》后,开展油品批发和集采业务,对加盟入网平台且符合条件的油品批发公司,推荐合作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增信融资信用贷款服务,市国投公司、“智慧能源”公司或担保公司可为油品批发公司提供担保。
2.组建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市国投公司及“智慧能源”公司与油品行业协会(商会)等联合设立
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加盟入网平台的民营油企提供增信融资担保。
3.探索开展非抵押类贷款。鼓励
商业银行根据民营油站在平台现金流量实际,探索开展非抵押类创新模式贷款,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民营油站非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
第十条 品牌创建与加盟。“智慧能源”平台根据整合和上市需要,可自行创建品牌或植入知名品牌,做好“智慧能源”公司品牌运行管理,以品牌带动民营加油站转型升级,打造一站式人车出行服务生态圈,延伸拓展车后市场开发运行,力推油品产业做大做强。
第十一条 建设“智慧能源”小镇。在“智慧能源”平台建设整合达到5000座后,可规划建设“智慧能源”小镇(成品油配套产业园),生产成品油经营机械设备、油站经营配套产品、非油产品、人才培训学校、汽车展览馆、会展中心等。
鼓励支持“智慧能源”公司股东或战略合作单位出资入股建设能源小镇。
第十二条 建立“飞地经济”政策。根据加盟入网油站代表公司属地原则,对加入平台公司的油企实行属地核实计算管理,把该企业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在本市内形成税收划归属地县区(管委会)统计核算,并按对应比例给予对账。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和培训。鼓励高层次人才入驻油品总部企业和“智慧能源”公司及运营管理服务团队。经认定的人才符合“壶兰计划”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培训津贴等相关待遇优惠政策。加大油品产业经验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建立油品人才培训机制,培训千人店长、千人技术骨干和研发设计人员,实行“见证补贴”办法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上市。支持“智慧能源”公司上市,按照《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 (
莆政办〔2016〕67号)精神,依法兑现各项财政扶持政策。通过3-5年努力,实现我市油品产业和平台建设达到“万座油站、百亿基金、千亿产值、千亿市值”目标。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给予明确的,但确是“智慧能源”公司或平台建设发展需要,确需予以考虑的事项或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