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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莆政综〔2016〕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 莆政综〔2018〕9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建筑业,优化产业结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3〕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 闽政办〔2015〕68号)的规定,结合《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莆政综〔2013〕7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办公和基地建设

  (一)鼓励集中购买办公用房。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本市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鼓励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集中购买办公用房,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适当优惠。购买办公用房补助,企业注册地在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和秀屿区的,补助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政府补贴80%,市政府补贴20%,企业注册地在本市其他地区的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二)实行办公用房租赁补助。本市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办公用房租赁补助政策。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为2年;企业已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租赁补助。企业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的,不可转租或出售,仅限公司自用。企业注册地在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和秀屿区的,补助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政府补贴80%,市政府补贴20%,企业注册地在本市其他地区的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三)落实企业生产基地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工业园区内安排相对集中土地,用于建筑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原则上特级总承包企业供地25亩,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供地15亩,二级总承包企业供地10亩,具体由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积极引进外来企业

  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及上市企业。引进企业注册本市并书面承诺10年内不离开本市的,按照本地建筑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和一级总承包资质予以奖励;给予搬迁补助费100万元;给予企业办公装修补助,补助金额为30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当年度在本市产生税收的企业,以当年度在我市的建筑业产值指标考核,再给予产值奖励:

  (一)按市统计局统计年度产值在2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增加1亿元产值给予5万元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

  (二)按市统计局统计年底产值达到1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三)按市统计局统计年度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可以享受办公用房补助优惠政策。在我市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期限2年,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给与补助,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中一种办公用房补助方式,但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奖励补助资金为企业注册地迁入当年度补助,除租房补助外,均仅补助1年。如在承诺期间迁离本市的,必须退回上述所有补助资金后,工商、税务和住建等部门才给予办理外迁手续。企业注册地在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和秀屿区的,补助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政府补贴80%,市政府补贴20%,企业注册地在本市其他地区的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一)服务外出承接业务手续办理。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对本市企业赴外地承接业务需办理的诚信证明、介绍信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业务提供优质服务,支持企业更好地拓展外地建筑施工任务。

  (二)鼓励企业拓展省外市场。

  1.本市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工程项目,在本文件生效日以后,荣获省级及以上奖项(杯)的,可在参与我市综合评分的大型项目(单项合同1亿元及以上)时,给予加0.5分鼓励;

  2.本市企业上年度外出经商回莆上缴的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不含600万元)以下的,可在参与我市综合评分的大型项目(单项合同1亿元及以上)时,给予加0.3分鼓励;在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可在参与我市综合评分的大型项目(单项合同1亿元及以上)时,给予加0.6分鼓励;1000万及以上的,可在参与我市综合评分的大型项目(单项合同1亿元及以上)时,给予加1分鼓励。缴纳的所得税税金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以上两项加分奖励总得分不超过1分;荣获省级及以上奖项(杯)的,须在奖项(杯)发布之日起1年之内采集,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公示、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2年;缴纳的所得税税金得分奖励,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1年。

  四、积极财税扶持政策

  对本市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凡当年度外出经商回莆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50万元(不含150万元)以下的,按13%奖励企业;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按18%奖励企业;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按23%奖励企业;企业已和政府签订奖励协议的,可按原协议奖励标准执行。对市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直接在市区注册或通过收购兼并本地企业后在市区注册的,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并列为重点企业予以扶持,若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按照总部经济财政优惠政策执行。

  五、鼓励企业资质升级

  对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企业新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新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承担。增项或晋升甲级勘察、设计、监理或综合检测资质的,参照晋升一级总承包企业资质予以奖励。对新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标准为上述标准的1.5倍。

  六、创新职称评审机制

  (一)完善评价办法。构建由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给排水、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初级、中级职称逐步实行“以考代评”。支持海峡人才市场和特级大型骨干施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组织,开展土建系列补充渠道的职称评审。

  (二)拓宽职称评审通道。根据实际需要,市住建局组织的社会化评审和市工商联组织的土建系列补充渠道评审,每年可多次组织,人社部门及时予以确认评审结果。社会化评审和补充渠道评审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对取得非公企业补充渠道评审的中高级职称,可破格申报社会化中级职称评审。

  (三)放宽破格评审条件。非公建筑企业专技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的:

  1.对获得省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市优工程奖的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中级工程师;

  2.对通过福建省省级工法及以上的完成人,通过福建省行业标准及以上的参编人员,可破格申报中级工程师;

  3.凡二级注册建造师满三年以上且完成二项本专业施工项目可破格申报工程师。凡一级注册建造师满二年以上的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4.对非公企业中获得技师、高级工、中级工的技术工人,分别可视同具备工种所对应专业的本科、大专和中专学历,参加土建系列相应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四)加强远程继续教育。鼓励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继续教育资质单位举办的远程教育,为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学时认定支持。

  七、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就学

  为促进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以注册地企业的税收贡献度,每年适当安排企业子女九年义务教育就学名额,当年度最高不得超过5名,具体方案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八、推进产业现代化进程

  (一)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建设。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 闽政办〔2015〕68号),加快筹备集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为一体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建设;县(区)人民政府尽快出台扶持装配式建筑的措施和优惠政策。

  (二)应用推广使用机制砂。为提高工程质量,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底前至少建设1个年产量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生产基地。对市住建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质监局、地税局、林业局等八部门共同出台的《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机制砂的通知》(莆建质安〔2015〕61号)要予以落实。

  九、其他

  (一)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可参照总承包一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本文件奖励补助资金由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兑现,市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安排给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