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特色小镇培育计划的通知
莆政综〔2016〕16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特色小镇培育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特色小镇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
闽政〔2016〕2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及城乡一体化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6〕119号),按照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培育发展特色小镇”的要求,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深入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及城乡一体化试点,促进高端要素集聚、产业转型升级和历史文化传承,建设美丽莆田,特制定本培育计划:
一、试点目标
按照“特色为本、产业为根、精致宜居、双创载体、项目带动、企业主体”的总体要求,围绕我市新型城镇化及城乡一体化试点建设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建成一批特色产业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叠加、示范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各县(区、管委会)分别创成1个以上省级特色小镇,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推动资源整合、项目组合、产业融合。
按照“分级培育、分类管理”和“谋划一批、创建一批、建成一批”的工作要求,实施特色小镇培育创建“5311”工程:5年内形成50个以上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其中30个以上达到市级特色小镇创建要求,10个以上达到省级特色小镇创建要求,努力实现100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有效投入的目标,成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经济增长点。
二、试点任务
(一)编制特色小镇规划。按照《福建省特色小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要求,高起点编制特色小镇创建规划及专题研究,确保与《莆田市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统筹衔接,推进特色小镇规划的“多规合一”。要找准特点,明确定位,汇聚人才、资本、技术等高端要素,打造具有行业特色的发展平台和核心竞争力的商业运行模式。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建设时间原则上要求3-5年以内。
特色小镇创建规划体系为“1+X”,其中“1”为特色小镇创建规划,“X”为若干专题研究,其中产业发展、文化旅游专题为必选专题。
特色小镇创建规划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开展编制,并组织评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发改委(一体化办)备案。
(二)制定实施建设方案。根据特色小镇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推进建设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项目安排、资金拼盘、运作方式等。加大招商引资、社会推介力度,将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目标细化落实到具体可实施、年内能形成即期投资增量的项目上,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
(三)培育主导特色产业。围绕化工新材料、食品加工、工艺美术等支柱产业,医疗健康、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以及纺织鞋服、文化旅游、禽苗花卉等传统优势产业,主攻最有基础、最有优势的特色细分产业,以独特的产业定位为核心,培育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产业链。
仙游县要围绕提升红木、艺雕、油画、古玩等传统特色工艺产业和旅游产业,实施“名品、名企、名家”战略,挖潜古典家俱文化、祈梦文化等文化内涵,不断拉长特色主导产业链条,进一步促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创建一批特色小镇。
荔城区要围绕提升珠宝、纺织鞋服等传统特色产业,发挥荔林水乡、生态绿心优势,挖潜民俗文化、禅武文化等文化内涵,培育创建一批特色小镇。
城厢区要围绕提升鞋业、花卉等传统产业,挖潜佛教文化内涵,发挥电商优势,促进传统产业转移升级,培育创建一批特色小镇。
涵江区要聚焦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绿色食品等支柱产业,挖潜南洋文化、红色文化、知青文化等文化内涵,培育创建一批特色小镇。
秀屿区要聚焦医疗健康、海洋高新等新兴产业,发挥生态海洋牧场和滨海旅游优势,提升银饰等传统特色产业,培育创建一批特色小镇。
湄洲岛要以世界妈祖文化论坛为依托,建设世界妈祖文化论坛永久性会址,大力弘扬妈祖文化,积极创建妈祖文化小镇。
北岸要聚焦高端养生、港口物流等新兴产业,发挥港里祖祠、深水良港优势,积极探索产城融合的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布局城市新区和现代化产业集聚区,培育创建一批特色小镇。
(四)落实项目带动建设。特色小镇要结合特色小镇发展定位,积极谋划一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重点项目,动态充实项目库,形成滚动持续态势。
省级特色小镇落实闽政〔2016〕23号要求,新建类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改造提升类18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互联网经济、旅游和传统特色产业类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可适当放宽至上述标准的80%。
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原则上要求5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第一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4亿元。市级特色小镇是省级特色小镇的储备梯队,优先推荐上报创建省级特色小镇。
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即县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是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的任务梯队,原则上要求5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农业、民俗文化产业类等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至上述标准的80%。所有特色小镇建设要基本达到3A级景区标准,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
支持各县(区、管委会)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地)的特色产业,挖掘存量盘活,注重增量激活,做优做强特色产业。
(五)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赋予小镇独立运作的空间,既凸显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在规划编制、审批流程、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引入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集聚和放大效应。鼓励各地试行“政府规划、企业建设、市场运作”特色小镇投资运营模式,激发社会资本创新创业热情。
(六)健全功能配套设施。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绿色发展,倡导先生态、后生活、再生产的建设理念,立足产城融合,统筹考虑产业资源、人口、公共服务资源等因素,健全配套设施,推进数字化管理全覆盖,完善必要的医疗、教育和休闲设施。注重应用乡土材料,保留原汁原味的乡土风貌,借助金融+、文化旅游+、互联网+等功能,实现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建设功能适度混合的产业小镇。
三、创建程序
市级特色小镇采用“宽进严定”的创建方式,在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后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命名为莆田市特色小镇。在市级特色小镇中,优先推荐上报省级特色小镇。
(一)申报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项目安排以及资金拼盘、土地等要素保障。
2.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具有连片可开发的土地储备、较为配套的基础设施、初具规模的产业集群、已启动或建成的部分项目。
3.有突出的发展特色,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优美的宜居环境、深厚的文化底蕴,浓郁的人文气息。
4.有浓郁的双创氛围,把为企业家构筑创新平台、集聚创新资源作为重要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打造创新创业样板。
5.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符合中央及省市产业导向、产业发展有生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明确的且实力雄厚的投资主体等。
(二)名单报送和确认。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以上要求,认真选择具备条件的试点,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市级培育和创建对象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向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一体化办)报送拟纳入全市特色小镇建设试点的建议名单及基本情况、规划文本框架性提纲和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坚持统分结合、分类审核,根据产业定位,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初审、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报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以批复实施方案的形式来批复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和创建名单,建立相应的动态名录库。
(三)年度考评。联席会议建立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年度考评机制。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培育与创建名单的,要按季度报送工作进度,按年度考评。年度考评依据差异化指标体系,对不同产业类型的特色小镇,在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其中创建对象第一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市级扶持政策;连续2年不合格的退出市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不予推荐申报省级特色小镇。
(四)验收命名。通过3-5年的创建,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报市委、市政府认定为市级特色小镇。
省级特色小镇创建程序按闽政〔2016〕23号文件执行。
四、保障体系
(一)组织保障。市政府建立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特色小镇按其主导产业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各相关单位负责指导各自职能内的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特色小镇推进的主体。
(二)要素保障。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对象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前期项目、重点工业投资项目、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相关市重点。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或扩展边界内。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要优先支持特色小镇引进产业人才,优化人才服务,畅通企业用工信息,多渠道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人才+产业+特色小镇”的融合发展。对纳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省国土厅给予的100亩用地指标落实到位;对于纳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安排建设用地指标50亩。
(三)资金支持。对纳入省、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县(区、管委会)按1:1等量配套。其中,对纳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分别给予启动资金补助500万元,三年后经验收合格由省政府命名认定,且县(区)500万元启动补助资金到位的,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再分别给予资金补助500万元。对纳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分别给予资金补助200万元,三年后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命名认定,且县(区)200万元启动补助资金到位的,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再分别给予资金补助300万元。省级特色小镇市级财政补助封顶1000万元,市级特色小镇(不含省级)市级财政补助封顶500万元。
对纳入省级和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5年,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的县(区、管委会)级财政收入,按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市级和项目所在县(区、管委会)可以在省财政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倾斜安排一定数额债券资金和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特色小镇发行城投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服务业、双创孵化、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等专项债券。
设立2亿元的全市特色小镇产业培育引导基金,用以支持特色小镇内产业项目平台建设、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培育,以及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
省级和市级特色小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级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化享受市级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特色小镇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的融资贷款。鼓励特色小镇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运设施建设,市级财政给予资金倾斜支持。
五、试点要求
(一)推进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试点因地制宜制定试点方案,指导试点积极探索,整合优化政策资源,在配套设施建设、金融扶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方面,对试点给予积极支持,资金、政策和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向试点倾斜,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市级有关部门的具体政策措施,由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审定后逐批公布。
(二)加强动态监测。各试点要在年中及年终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综合性报告,重点内容包括采取的改革创新措施和成效、可供借鉴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开展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三)完善考核机制。建立特色小镇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评估总结培育试点过程中的新经验、新成效。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市级特色小镇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