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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政办〔2014〕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1月8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龙政综〔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 国发[2014]7号)、《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闽政〔2014〕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设定及管理应当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龙岩市范围内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和规章规定应当经许可监管部门审批,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有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其需具备的经营条件进行梳理,制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清单,向社会公布,进行投资指引。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和市安全监管、环保、规划等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经济社会管理实际,对涉及危及公共安全、高污染行业、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事项,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作出禁止或限制规定(以下统称“负面清单”)的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公布。

  第六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对市场主体违反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及前款规定外,由负面清单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的,应当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第八条 市政府此前已发布的涉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及《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闽政〔2014〕25号)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闽政〔2014〕25号)和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目录(部分)




附件






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目录(部分)

项目编号

经营项目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

设立依据(注明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及具体条款规定)

审批许可监管部门

备注

1

所有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需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或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确认该经营场所不属违法建筑的证明文件。

《福建省市场主体场所(经营场所)暂行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许可审批部门

1、不得将规划用途为专业市场、厂房、仓库改为酒店、住宅等功能的经营场所。
2
、写字楼和金融用房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劲舞娱乐、生产加工制造、住宅等功能。
3
、住宅楼不得违法改为居住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部门

4、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5、违法违章建筑不得作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
公安部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1)经鉴定属危房;(2)未经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3)违法建筑;(4)文物古迹;(5)住宅楼;(6)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
公安部门

2

所有经营项目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3

公众聚集场所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

消防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根据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此外,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号),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上述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项目编号

经营项目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

设立依据(注明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及具体条款规定)

审批许可监管部门

备注

4

非公众聚集场所

应经过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并进行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消防部门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中非公众聚集场所类型主要指除公众聚集场所和主体建筑为非行政许可项目建筑内建筑面积小于300㎡或工程投资小于30万元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以外的建设工程,如:办公场所、生产车间等

5

娱乐业

1、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2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
公安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
公安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
公安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项目编号

经营项目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

设立依据(注明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及具体条款规定)

审批许可监管部门

备注

6

儿童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1.7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4.1.6

消防部门

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1.15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4.1.5A

消防部门

8

危险化学品

经营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体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隔壁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

危险废物经营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商务部门
公安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项目编号

经营项目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

设立依据(注明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及具体条款规定)

审批许可监管部门

备注

10

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

网吧、游戏室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
公安部门

中小学校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所人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
公安部门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
公安部门





项目编号

经营项目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

设立依据(注明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及具体条款规定)

审批许可监管部门

备注

12

化工石化、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铅蓄电池、皮革、合成革及人造革建设项目

须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专业园区内布设。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环发〔20141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部门

13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

14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三条至第六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5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三条至第六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6

出版物印刷企业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三条至第六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7

出版物批发经营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52号)第八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8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
、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饭店;
3
、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办公及居住区竟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项目编号

经营项目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

设立依据(注明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及具体条款规定)

审批许可监管部门

备注

19

外商投资电影院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2
、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四条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20

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教育部门

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59号)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城乡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民政部门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七条、第八条

教育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民政部门


21

卷烟、雪茄烟零售

1、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2
、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合理布局由各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
、中、小学校周围。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不安全因素主要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22

劳务派遣

经营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意见:经营场所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办公桌5张以上,电脑3台以上,打印机1台以上,固定电话3部以上,传真机1台以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项目编号

经营项目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

设立依据(注明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及具体条款规定)

审批许可监管部门

备注

23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服务业、储存场地

设立在国境口岸内(如涉外港口、国际机场等),有符合经营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80(2004-07-01)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24

粮食收购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20045月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

(粮食部门)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等条款。

20045月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300吨以上,其他经济组织的仓容量15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的仓容量30吨以上;不得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20138月开始实施的《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23号)第六条、第九条

25

旅馆业

1、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2、旅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应当配有值班人员。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公安部门

26

公章刻制业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指导手册》

公安部门

27

典当业

()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安部门

28

保安公司

保安服务所需的办公营业场所(150平方米以上)。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省公安厅《关于现有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单位重新申请许可证的通知》(闽公综〔2010375号)

公安部门





项目编号

经营项目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

设立依据(注明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及具体条款规定)

审批许可监管部门

备注

29

保安培训机构

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培训规模(不少于100人)相适应的稳定的培训场所(场所属租赁的,租赁时间不少于2年),其中理论教学场所300平方米以上、训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权、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等教学设施材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112号)第三十一条、省公安厅《关于现有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单位重新申请许可证的通知》(闽公综〔2010375号)、《关于社会机构依法申办保安培训单位的通知》(闽公综〔2010514号)

公安部门


30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65号)第四条

公安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2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零售点应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总药量,但最大不宜超过300千克。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10.2.7






项目编号

经营项目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

设立依据(注明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及具体条款规定)

审批许可监管部门

备注

31

快递业务

1、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2、快件处理场所面积均不应少于50㎡。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第八条第(二)项、国家邮政局《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20118月)附录二

邮政管理部门

32

医疗机构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选址不合理,建筑不合医疗要求;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一、 婚前医学检查:1、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2、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二、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房屋要求:
1) 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
2) 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
3) 室内墙面装有1.5~2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 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 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6) 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4

放射工作

一、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二、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九条、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项目编号

经营项目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

设立依据(注明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及具体条款规定)

审批许可监管部门

备注

3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4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5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6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2、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八条、第十三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7

餐饮服务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福建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卫法监〔201050号)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8

医疗器械经营              

一、 医疗器械法人经营企业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应设置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所,必须提供合法的房屋使用证明。居民住宅、军事管理区不得作为企业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法人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法人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8个类代码以下(含8个,手术器械合为一个类代码)的经营地址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8个类代码以上的经营地址实际使用面积应大于200平方米。综合性贸易公司的经营地址实际使用面积应另加50平方米用做其他产品办公区域。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法人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8个类代码以下(含8个),其仓库地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8个类代码以上,其仓库地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专项经营68286830683268336870类代码医疗器械产品的,仓库面积不做要求。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法人如因实际需要可以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基础上申请在另处增设仓库地址(增设仓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在同一注册地址或仓库地址不得申办两个及以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法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法人资格认可审查规定》的通知(闽食药监械〔201314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项目编号

经营项目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

设立依据(注明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及具体条款规定)

审批许可监管部门

备注

38

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非法人经营企业设置条件:
(一)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及仓库不得设在住宅内,场地必须符合整洁、明亮、卫生等要求,并能提供合法房屋产权证明。
(二)法人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实际面积,下同),仓库不做要求。
(三)拟兼营二类医疗器械的零售药店,其经营场所面积同药店一样;经营场所面积60平方米以上方可申请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四)医疗器械专卖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其设置的仓库应与经营类别和规模相适应。
(五)助听器验配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六)兼营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液的眼镜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七)医疗用品专营机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仓库与经营场所必须在同一层面上。
(八)在同一地点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不得申办两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非法人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审查规定》的通知(闽食药监械〔2012243)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9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零售)

1、县城以上城区新开办营业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
2
、农村药店的开办标准,20平方米以上;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条件的通知》(闽食药监市〔2010101号)第一点第(二)条,《福建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试行)第347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0

食品生产许可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第八条第(一)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1

保健食品经营

经营场所(含库房)面积应与所经营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与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经营场所(含库房)与非营业区域分开,独立于生活区域。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并运行良好,产品摆放(或码放)应做到隔墙离地。经营场所(含库房)的环境应满足保健食品产品要求的存放条件。经营需冷链流通的保健食品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存储设备。

《福建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操作指南》第十条、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2

旅行社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用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有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局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旅游部门





项目编号

经营项目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

设立依据(注明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及具体条款规定)

审批许可监管部门

备注

43

免税商店

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第九条

海关

44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2001616公布实施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七条规定: 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商务部门      

公安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消防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45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商业发展要求,必须提交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或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意见。在龙岩中心城区内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固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低于10000平方米,经销企业停车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10个停车位);在县(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的,场地规模由所在县(市)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省经贸委、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第一条;《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龙经贸商贸〔201436号)

商务部门      

公安部门      

税务部门      

消防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46

养殖场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龙津河流经的东城、南城、西城、中城、北城、西陂、曹溪、东肖、红坊、龙门、小池、江山12各乡镇、街道,以及适中镇三坑、新祠、莒舟、霞村、颜祠、竹华等6个村,铁山镇洋头、洋美、外洋、溪西、隔口、平林、富溪、林邦等8个村和部分自然村。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一点第(三)项、第三点第(三)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龙岩市人民政府于印发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32号)

环境保护部门    

农业部门

47

汽车销售

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汽车销售企业需进驻海西物流园。

龙岩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0821号)《龙岩中心城市物流商贸板块建设专题会议纪要》

商务部门

48

建材销售

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陶瓷卫浴、装饰材料、基础建材等建材销售企业需入驻海西物流园、闽西交易城等符合规划建设的专业商贸物流项目内。

2014年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纪要

商务部门规划部门


注: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的职能调整以及市政府研究确定等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