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莆政综〔2019〕7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3日
莆田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服务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在全市重点领域的应用,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创新创业,根据《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 (
莆政综〔2017〕86号
)实施有关情况,结合当前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扩大网络销售规模
(一)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鼓励运用“跨境+自主品牌+海外仓”业务模式开拓欧美、“丝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等海外市场,支持企业提升跨境物流和海外仓布局。对通过海关监管服务平台(莆田市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实现纳入海关统计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度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按照当年度跨境电商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合作的物流企业需入驻我市海关监管服务平台)。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培育国际品牌。对投入跨境电商国际商标注册、国际认证、品牌并购等品牌培育年度费用超过1万元的企业,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本地企业开展线上销售。对纳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统计且通过国内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营电商平台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超过5000万元部分每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工艺品为主要经营类目的企业申报条件按60%执行,以农产品为主要经营类目的企业申报条件按20%执行);以上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已获得一次性奖励的企业次年起网络销售额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以上三个项目与《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鞋企促升级新十条措施的通知》 (
莆政综〔2019〕55号),以下简称稳鞋企促升级措施文件)有关项目不重复支持;稳鞋企促升级措施文件到期后,对鞋类电商企业的扶持项目按照本份文件执行。
二、推动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四)支持专业电商园区建设。对运营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入驻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的电商企业或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服务企业30家以上(入驻园区满半年)的电商园区运营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对入驻30家以上(含30家,以下同)、40家以上、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五)支持创建电商示范基地。对获评创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的电商园区运营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省级)奖励。
三、促进垂直电商平台发展
(六)支持电商交易平台建设。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且实现年度平台交易额超过5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对实现年度交易额超过5亿元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30%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实现年度交易额超过10亿元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25%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实现年度交易额超过20亿元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20%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七)支持生活服务平台建设。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且实现年度平台交易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要面向教育、家政、婚庆、健康、旅游、养老、体育、房产租赁等生活服务领域)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四、提升农村电商发展水平
(八)支持农村电商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单位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建设具有商品代购、产品代销、线下展示、物流配送、扶贫助农、便民信息服务等功能的农村电商综合服务项目,对年度实际投入费用超过10万元的给予相应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电子商务助力乡村振兴。鼓励通过自建网销平台、依托第三方平台构建地方专业市场(产业带、特色馆等)、组织网络直播开展线上销售等模式,对接服务我市乡村农副产品、文化旅游等特色资源。对通过以上方式带动我市5家以上(含5家)企业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的电商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每年带动贫困村、贫困户产品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照年度网络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支持农村邮政、快递网点建设。鼓励我市邮政、快递企业在贫困村建设服务网点,助推当地农村电商发展,对经市邮政管理部门认定,在贫困村新设立邮政、快递服务网点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按照每个村级网点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十一)支持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对通过我市海关监管场所(莆田市跨境电商监管中心)为电商企业提供跨境电商物流服务的企业,按照年度揽收单量给予分档奖励,对年度揽收10万单以上、20万单以上、30万单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开展电商专业服务。对为我市电商企业提供软件开发、物流仓储、策划设计、代理运营、网络推广、网络直播、影像拍摄、商标注册、信用认证等服务且年度服务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电商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开展电商公共活动。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商培训、资源对接等电商公益性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场次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同一县(区)当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四)支持开展电商行业调查研究和数据采集。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我市电商领域有关课题开展调查研究以及数据采集,对相关委托费用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六、推进电子商务招大引强
(十五)支持电商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招商。对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综合供应链企业、第三方专业服务商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以及对我市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项目(如“双创”孵化园、电商创新平台、综合服务平台、网络直播基地、仓配一体化项目等),由市、县(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本措施相关支持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与各县(区、管委会)按照1:1比例承担,列入市、县(区、管委会)每年度财政预算,对当年度已获得上级或其他市级专项资金同类项目支持的不重复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辖区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出台本辖区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本措施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莆田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18
近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莆田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莆政综〔2019〕7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推进《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现对文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电子商务总体规模和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截止目前全市共有限上电商企业513家,2019年1-9月份实现限上电商企业网络零售额142.17亿元、比增15.3%。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涵盖第三方平台网络销售、行业垂直电商平台、跨境电商、工艺品网络拍卖、农村电商等多个领域。
在持续发展的同时,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发展的速度有所放缓。比如,电商行业的整体竞争力还有待提升,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企业还比较少,拥有自主品牌和设计研发能力的电商企业不多;电商和区域产业的协同发展水平还有待提升,电子商务对我市传统产业特别是生产型企业的助推效应不够,产业协作的层次不高;物流、人才等制约电商发展的要素问题还比较突出,电商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的规模有待提升,农村电商发展成效不够明显等。
因此,制定实施《莆田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38号)等文件的具体要求,也是优化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含6个方面15条扶持措施:一是鼓励扩大网络销售规模。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运用“跨境+自主品牌+海外仓”业务模式开拓欧美、“丝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等海外市场,支持企业提升跨境物流和海外仓布局。对跨境电商企业培育国际品牌、本地企业开展线上销售给予补助。二是推动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包括支持专业电商园区建设和创建电商示范基地。三是促进垂直电商平台发展。支持电商交易平台和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四是提升农村电商发展水平。鼓励建设具有商品代购、产品代销、线下展示、物流配送、扶贫助农、便民信息服务等功能的农村电商综合服务项目。对构建地方专业市场(产业带、特色馆等)、组织网络直播开展线上销售等模式,对接服务我市乡村农副产品、文化旅游等特色资源的电商企业给予补助。鼓励我市邮政、快递企业在贫困村建设服务网点,助推当地农村电商发展。五是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对通过我市海关监管场所为电商企业提供跨境电商物流服务的企业给予补助。对为我市电商企业提供软件开发、物流仓储、策划设计、代理运营等服务的电商服务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各县(区、管委会)开展电商培训、资源对接等电商公益性活动。支持对我市电商领域有关课题开展调查研究以及数据采集。六是推进电子商务招大引强。重点支持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综合供应链企业、第三方专业服务商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以及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商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