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岩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综〔2016〕24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1月8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岩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8日
龙岩市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岩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龙台青年交流,鼓励和支持18~45周岁台湾青年来岩创业就业,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 (
闽政〔2015〕28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多种形式创业
1.支持台湾青年以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创办企业以及申办个体工商户,在我市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农业开发、物流配送、高新技术等行业领域创业。
2.台湾青年首次在我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经认定,可领取每户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二、扶持创业基地建设
3.支持在我市现有园区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产业孵化中心设立各具特色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或创客空间。
4.重点依托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连城庙前台商工业集中区、永定海峡两岸交流基地等,作为我市重点基地,集中力量进行扶持。积极争取国台办、团中央、省政府等各级、各部门授牌和支持,落实财政有关补助,推动建成两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
5.对累计引进5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10人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示范基地,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累计引进10家台湾青年创业企业的、吸引台湾青年20人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示范基地,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对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示范基地,积极争取向省级财政申请相应的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台办、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三、提供创业辅导服务
6.团市委负责收集汇总创业就业相关政策,依托“龙岩市青年创业辅导中心”,收集、汇总、发布台湾青年来岩创业就业相关政策和信息。
7.组建两岸青年交流促进会或建立两岸优秀青年企业家、创业导师组成的创业辅导队伍,为台湾青年来岩创业提供政策解读、创业项目推荐、就业信息咨询、培训教育等服务。
8.鼓励龙岩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等在岩高校开设针对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培训班,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基地与在岩高校建立创业就业实训平台。
9.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岩创业做出实效的示范团队进行一次性奖励(不含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工作人员)。具体奖励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对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示范团队,积极向省级财政申请相应的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台办、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市委人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四、给予创业融资支持
10.创业资金不足的台湾青年,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提供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11.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在我市基地内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融资担保,对为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湾青年创办服务类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五、加大创业项目扶持
12.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正常运营满1周年、连续纳税6个月以上的,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经评审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5~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13.对符合《龙岩市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十二条措施》《龙岩市“才智龙岩”高端人才聚集计划》的高层次产业人才,按相关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和创业补助。
14.对在农村发展规模种养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等台湾青年创业项目,优先推荐入驻我市各类农民创业园区及示范基地,享受省、市支持农民创业园区及示范基地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创办科技型、文化创意型、互联网中小微企业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优先推荐入驻我市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支持入孵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15.优先支持台湾地区青年创业协会总会、青年商会总会、生产力中心、育成中心等机构推荐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六、鼓励优秀人才创业
16.深化龙台人才交流合作,来岩创业的台湾青年,可参与我市各类人才项目评选。对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龙岩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特支人才的,可享受相应待遇,并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
17.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岩台湾青年创业团队或创立的企业参加中国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福建创新创业大赛,与境内参赛企业(团队)同等待遇。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并符合龙岩市科技项目申报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支持。
18.经认定为龙岩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特支人才的,参加境内外培训,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的培训补助经费。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七、给予经营场地和住房保障
19.台湾青年在基地内设立公司,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根据创业项目的产业分类、经营性质和投资规模,经评估给予公共办公区2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所3年内免租金的扶持;入驻基地的青年创业服务机构,经评估给予公共办公区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所3年内免租金的扶持。
20.对入驻基地的台湾青年,按照实际缴交社保期限,给予每月5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1.允许在岩有工作单位的创业就业台湾青年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购置自用住房的,除享受我市现有购房优惠条件外,另给予每户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团队的,可给予团队中每人每年1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支持人数不超过5人、累计年限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委人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八、提供子女就学、社保、补助等服务
22.台湾创业青年子女就读公立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可到企业所在区域或居住地片区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23.来岩创业的台湾青年在岩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台湾青年在岩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24.持有台胞证的台湾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到基地创业,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1年期限的每月500元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九、支持来岩实习就业
25.持有台胞证的来岩实习实训台湾高校学生,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每人每月1000元、500元的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个月。
26.凡持有台胞证的台湾高校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来岩就业的,按照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27.由团市委负责收集反馈台湾青年来岩实习的需求,建立企业用人和台湾大学生实习需求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十、建立服务机制平台
28.成立市台湾青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会商,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29.在团市委设立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为来岩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提供法律咨询、项目对接、贷款融资、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创业前期所需的各种服务和后期企业发展所需的配套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子女就学、住房、社保医疗等问题。设立基地的各县(市、区),也应参照市里,选定一个机构对接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工作。
十一、附则
30.来岩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如同时符合同一性质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择选。市直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