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经信技术〔2018〕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工信政法〔2021〕4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出台的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龙岩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龙政办〔2011〕112号文)进行了修订,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推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绩效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各县(市、区)经信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企业根据当年市经信委发布的申报通知申报,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30日。
第六条 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不存在淘汰类落后产能;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技术中心必须有专属空间,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技术中心应设专门账户,计入技术中心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管业务收入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3档: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2%,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为2.5%,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3%,且不低于300万元;
(六)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二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第七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经信委发布的申报通知,向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认定评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详见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
第八条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财政局、科技局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上报市经信委。
第九条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市经信委向市税务局、龙岩海关、诚信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二年内有关涉税、海关、诚信等方面情况同步进行核查,取得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接受申报材料之日起8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考核评价机制。市经信委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一次考核。考核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考核评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详见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或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3.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保事故。
4.企业存在淘汰类落后产能。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经当地经信部门确认后,应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办理更名手续。市经信委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和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数据及信息的核实把关工作。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对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经核实后撤销其认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六)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优秀的,同等条件优先列入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九条 为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对首次认定及考核评价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条 符合国家级、省级专项条件的项目由市经信委优先推荐,协助向国家和省经信等有关部门申请,争取资金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发展情况,由市经信委协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后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执行期三年。原《龙岩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龙政办〔2011〕1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