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分行业亩均税收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1年7月23日)规定,全文有效。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舟政办发〔201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等规定,现将2018年度分行业亩均税收标准公告如下:
一、船舶修造业亩均税收标准为2.26万元/亩;
二、水产品加工业亩均税收标准为5.99万元/亩;
三、机械制造业亩均税收标准为5.84万元/亩;
四、其他制造业亩均税收标准为3.61万元/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22日
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16号)文件精神,舟山市作为全省第二批16个试点单位之一,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
舟山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 ( 舟政办发〔2014〕11号
),根据《方案》要求和《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等规定,公布舟山市本级2018年度分行业亩均税收标准。
二、《公告》明确了亩均税收具体的行业分类和标准
行业分类标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结合舟山市本级产业实际和新区产业规划,根据《舟山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政策的通知》(舟亩均办〔2019〕7号)文件要求确定船舶修造业、水产加工业、机械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等4个主要行业为试点行业。对列入国家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和《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的项目作为限制类行业,不予减免核准。
公告明确了2018年度船舶修造业、水产品加工业、机械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等分行业亩均税收标准。
三、具体亩均税收标准的执行口径
根据《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文件规定: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单位:万元/亩)
(一)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上年度税费实际入库数(不含稽查查补税款及罚款)。包括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上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