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4-11-24 内地税字〔2004〕285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4〕39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税地字〔1986〕8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69号
)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
内地税发〔2004〕18号)的规定,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利润的企业,应按照重估价值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未按新增价值计提折旧的企业,应出示重估机构的核资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按房产原值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